省高院首次发布民事审判监督典型案例:一起借款案 法院判四次
日前,安徽省高院首次发布了安徽省民事审判监督典型案例。据介绍,2017年全省法院民事案件申诉率仅为0.63%,反映出民事生效裁判质量高、当事人认可度高。在去年省高院审结的民事审监案件中,有370件案件启动纠错程序,及时纠正了一批错误裁判,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案例 借款加盖公司印
章,法院屡判公司共同还款
吴某某向胡某某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吴某某向胡某某借款20万元,本金和利息若逾期,即逾期当日起每天收取0.5%作为违约金。借款人为吴某某,并加盖某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分公司(下称分公司)印章,吴某某是该分公司负责人。其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刑事处罚。
借款到期后,吴某某、分公司未能还款。胡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吴某某、分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给付逾期付款利息17.5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吴某某与分公司借款后,未守诚信归还借款,应承担返还借款的责任,判吴某某、分公司归还胡某某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借条上有 “本人吴某某向胡某某借款贰拾万元”字样,但借款人所在的分公司予以盖章,胡某某有理由相信分公司为借款人,二审维持原判。
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分公司不服,向安徽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指令二审法院再审,二审法院再审判决维持了原二审判决。
说法 省高院再审改判:
并非有印章就是借款人
安徽省检察院抗诉认为,借条明确表述借款人为吴某某个人,借款由胡某某直接汇至吴某某个人账户,足以证明分公司不是借款人。
省高院再审认为,借条表述的是吴某某个人向胡某某借款,并没有分公司和吴某某共同借款的意思,借款是由胡某某直接汇入吴某某个人账户,且吴某某将该借款用于其经营的担保公司。
分公司负责人吴某某用借条加盖公司印章的形式向自然人借款,并要求胡某某将款转入个人账户,胡某某知道或应知道这不符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正常的交易形态,却没有采取相应措施。因而,尽管吴某某在借款人处加盖分公司印章,但胡某某没有尽到充分的善良注意义务,法律不应予以保护。
省高院再审判决,撤销原一审、二审及再审民事判决;改判吴某某归还胡某某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 (张剑)
新闻推荐
本报讯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市交警支队结合部门实际和职...
安徽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安徽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