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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发布民事审监典型案例

安徽法制报 2018-06-07 11:16 大字

本报讯 6月4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民事审监十大典型案例,省高院副院长徐致平在发布会上介绍了安徽省法院民事审监案件审理情况,提出典型案例的发布有助于法官形成裁判共识,当事人形成合理预期,帮助社会各界了解和监督司法裁判行为,提高裁判的认可度,从而提升司法公信力。

在典型案例中,涉及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李某借款纠纷案,颇为引人关注。据介绍,李某与张某合伙经营房地产开发需要资金,李某于2010年7月、8月两次共向沈某借款计80万元。李某、葛某于1992年办理结婚登记,因双方系近亲结婚,2012年经法院判决宣告二人婚姻无效。李某与张某在合伙经营房地产开发期间同居生活,并于2013年办理结婚登记。沈某多次向李某追索借款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葛某偿还借款8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因沈某未能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借给李某的80万元经葛某同意或者该借款用于两被告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生活。判决李某偿还沈某借款本金80万元;驳回沈某要求葛某承担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李某借款时,其与葛某之间的婚姻关系未经人民法院确认无效,因此,应当视为共同债务,依法共同进行清偿。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由李某、葛某共同偿还沈某借款本金80万元。省检察院抗诉认为,涉案债务属于李某个人债务,二审判决葛某与李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属适用法律错误。

省高院再审认为,案涉借款系用于李某与张某合伙经营房地产开发建设,且李某与葛某于2010年2月已分居,其与张某同居后并于2013年结婚。沈某未能提供葛某有共同借款意思表示的证据,结合李某借款用途及其借款期间与葛某、张某之间的关系等因素综合分析判断,认定葛某与李某没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更具证据优势,李某的借款不属于其与葛某同居期间的共同债务。二审判决认定案涉债务是二人同居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撤销二审判决,改判维持一审判决。

徐致平副院长分析这一典型案例的意义时指出,近年来随着民间借贷案件的高发,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也不断增多。此案再审判决,没有简单、机械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而是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从而准确认定案涉债务不属于二人同居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

据悉,全省法院民事审监案件有一半以上集中在省高院。2017年,仅省高院审结审监案件中,就有370件案件启动纠错程序,及时纠正了一批错误裁判。经过民事审监程序审查审理的案件,97.5%的案件实现息诉罢访,取得良好办案质效。2017年,全省法院民事案件申诉率仅为0.63%,反映出民事生效裁判质量高、当事人认可度高,也奠定了全省法院服判息诉率保持在99%以上、涉诉进京访连年递减的良好局面。 (陶庆记者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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