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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好用好老百姓“看病钱”“救命钱”《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6月1日施行

江淮时报 2018-06-05 10:54 大字

[摘要]《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6月1日施行

本报讯记者5月30日从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作为安徽省第一部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规章——《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6月1日起施行。 《办法》强调,全方位地加强监管,当好医保基金的“守门人”,护牢人民健康的“救命钱”,保证“救命钱”真正花在参保人身上。

据介绍,安徽省自1999年起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02年起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007年起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制度运行总体平稳,医保基金收支基本平衡。目前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已实现全覆盖,城镇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分别达到84%和74.1%。

不过,由于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人群多、业务涉及范围广、医疗需求增长迅速,加之现行医疗保险法律制度尚不完备,医疗保险监督管理不够严密等原因,违法违规行为依然屡禁不止。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应运而生。

记者了解到,该《办法》的制度设计,主要是依据《社会保险法》,对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进行拾遗补缺,具有一定创新和特色。

《办法》适用范围全,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部纳入适用范围。考虑职工医疗救助、大病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等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筹集主要来源于职工医保基金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以及国家正在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工作,《办法》还明确职工医疗救助、大病保险等其他社会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生育保险的监督管理,参照《办法》执行。

监管范围广,《办法》对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实施全口径监管,对基金的足额征收、合规使用和规范管理等方面做出全面规范。监管对象上,不仅包括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和协议医疗机构、药店,还强调了对医保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监管的内容也更加细致,不仅规定了相关单位、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还对医保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梳理、归纳,并作出了较为全面和具体的规定,禁止性条款达35项。

《办法》还突出监管重点,紧紧抓住就医与购药两个重要环节中涉及的主体——协议医疗机构、协议药店,对挂床住院、虚假治疗、过度治疗和串换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用“13+6”方式分别对协议医疗机构和协议零售药店作出了13项和6项禁止性规定,堵住基金“跑、冒、滴、漏”的漏洞。

针对医保基金规模不断扩大,管理链条也越来越长,监管力量不足、技术手段落后、管控能力偏弱等问题,以及违法违规行为也呈现多样化、隐蔽性等特点。 《办法》创新监管方式,体现制度防、人防、物防和技防的有机结合,确定了政府监督、协议管理、智能监控、信用监督和社会监督等相互叠加的监管方式,实施多层次、全方位、广覆盖的监管。

今后,安徽省将加大对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和威慑力度。为此,《办法》专设法律责任一章,对不同对象不同形式的违法违规行为,尤其是社会各方关注度高、参保人员反响强烈的违法违规行为均明确和细化了法律责任。

像对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医保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对协议医疗机构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协议医疗机构、协议药店违反《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医保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协议约定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医疗保险结算关系,直至解除服务协议;发现协议医疗机构、协议药店、用人单位、参保人员等在基本医疗保险活动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查处等。

(本报记者周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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