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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需封路 要提前五日公示《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安徽商报 2018-05-30 00:00 大字

[摘要]《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本报讯(记者 陶伟)昨日,《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草案)》正式提交给省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草案对公路用地范围、广告标牌的设置等作了规定,并规定道路升级后需在三十日内办理交接手续。

针对城市建成区范围扩大后原有公路调整为城市道路、公路新改建后原有公路服务功能降低的处理,该草案明确了具体程序。其中规定,公路调整为城市道路的,应当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提出调整意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公路规划调整、修改的规定办理。公路调整为城市道路的,应当自调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交接手续,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有关部门接收并履行管理和养护职责。

因公路新建、改建,原有干线公路或者部分路段服务功能降低,不再承担主要通行功能,但是仍需要继续使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调整意见,经有关机关同意后,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接收并履行管理和养护职责。

草案中规定,公路两侧边沟应当保持畅通。确需占用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重建排水设施;对公路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规定,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重建排水设施或者重建排水设施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为保证高速公路的通行安全,《条例》对其公路用地范围广告标牌的设置作了规定。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广告标牌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划。已经设立但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许可期限届满后不再延续,设置人应当及时拆除。

在公路养护方面,草案规定,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封闭公路的,或者占用半幅公路进行作业,作业路段长度在两公里以上,并且作业期限超过三十日的,除紧急情况外,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开始之日前五日向社会公告施工路段、施工时间、绕行路线等信息,并在施工路段前方及绕行处设置公告牌;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道路。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定期巡查,督促养护作业单位落实养护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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