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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过户时间 如何救济?

亳州晚报 2018-05-22 09:25 大字

2016年6月,张先生与某开发商签订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全款买下一套商品房,后于2017年11月领取该房钥匙,但因为开发商的原因一直未办理过户。经多次协商,开发商一直推脱不愿协助办理过户,现张先生想要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但因在合同中未约定过户时间和违约金数额不知如何维权,遂来咨询。

安徽谯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郭小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由于是开发商的原因,张先生无法在一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加上合同没有其他约定,则应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另因为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张先生可以按照房款总额的同期逾期贷款利息主张违约金。

(记者 刘心珠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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