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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有尊严的劳动者 劳动者权利义务专题问答

芜湖日报 2018-05-07 02:37 大字

【编者按】幸福生活源于辛勤劳动,伟大成就来自不懈努力,劳动创造了财富、丰富了生活、推动了发展,劳动成为适龄人员不可或缺的一项活动,在劳动关系下,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到底有哪些,本期为您解答。

【问】我是在校女大学生,即将面临毕业与就业,我担心与男生竞争时不公平,法律对女性就业有保护吗?

【答】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七项基本权利,排在首位便是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问】我是一名车间操作工,单位要求我每周工作七天,每天工作十小时,这种安排导致我与女朋友经常闹矛盾,请问这样的工作时间安排合理吗?

【答】不合理。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因生产经营需要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但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问】我是有二十年工龄的全日制劳动合同工,一直未办理社保,随着年龄增大,总想着退休后的保障问题,我要求单位为我办理社保可以吗?

【答】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根据上述规定,为你办理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问】我们单位规模不大,规章制度并不完善,有个别职工经常“溜号”,单位有权对“溜号”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吗?

【答】可以。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属法定义务。“溜号”若确属劳动者无正当理由不提供劳动,根据《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该期间的工资。但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行使自主管理权的体现,建议单位尽快依法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更好行使管理权。

【问】我在一家大型企业上班,单位经常性开展职业技能的培训与比赛,我认为这不属于正常工作,不参加可以吗?

【答】我国《劳动法》规定,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提高职业技能是劳动者的基本义务,因此,用人单位合理地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比赛,有利于劳动者权利实现,有利于劳动者技能提升,劳动者应接受其合理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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