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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商标”岂能在“变通”中复活

南国早报 2018-05-03 16:21 大字

辛辣点评

□河北 杨玉龙

去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收到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后,向11个省、区、市地方人大常委会发出《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地方性法规的研究意见》,要求各地对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废止。但记者近日梳理调查发现,清理和整改进行得并不彻底,有的地方甚至“换名头”继续评。(据《南方都市报》5月2日报道)

实施20多年的“著名商标”制度,因缺乏上位法依据、利用政府公信力为企业背书等问题一度备受诟病。也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为,继续保留地方著名商标制度,弊大于利,地方立法不应再为著名商标评比认定提供依据,有关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性法规应当适时废止。

但是,“著名商标”却在“变通”中复活于世。比如,3月1日,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发布《关于开展2018年度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通知》;安徽也有类似做法。这种“变通”充其量是认定主体转变为行业协会,实质上仍是地方政府工商部门主导下的行为。

诚如专家所言,行业协会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同时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监督者和被监督者实际上是同一拨人”。由此不难想见,评定的公信力必然容易受到影响,公众对政府部门监管的公正性也会产生疑问。

于企业而言,要想在市场中立足,并实现长久繁荣,未必需要靠“著名商标”来标榜自己。西安“电缆事件”就是最好的佐证,涉事电缆就曾被评为“陕西省著名商标”。企业最好的“商标”归根到底是依法诚信经营,是质量过硬的产品,更是心贴心的售后服务……背离这些,一切华而不实的光环,都是空中楼阁。

据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下一步将对地方商标协会认定著名商标的情况作全面摸底,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配合,督促有关方面尽快停止认定著名商标的做法。对于地方而言,切忌改头换面或者千方百计让著名商标在“变通”中复活。毕竟,政府不应为企业背书,与其在这方面下功夫,远不如在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上着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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