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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将信息公开与隐私保护对立起来

新晨报 2018-05-03 01:11 大字

去年11月以来,有媒体相继披露了安徽、重庆、湖北、江西等地政府部门官网在公示中存在大面积泄露个人隐私信息的情况,这些公示未对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作出必要处理。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在印发的《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中提出,要依法保护好个人隐私,除惩戒公示、强制性信息披露外,对于其他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公开时要去标识化处理,选择恰当的方式和范围。

然而,近日媒体再次查询多地政府官网时,仍发现泄露个人隐私信息的现象,集中表现在对贫困户、脱贫名单等信息的公示中,所涉信息总数达数万条。

去年媒体披露一些政府网站存在大面积泄露个人隐私的情况后,大多被曝光的网站都对相关公开信息进行了纠偏处理。但从媒体的二次调查看,报道仅是对被曝光者产生了作用,而其他更多尚未被媒体披露、公众普遍关注的地方政府网站,依然在"沉睡"或者说"装睡"。

贫困户信息到底要不要公开?为了保证贫困补贴发放的公平公正,答案应是肯定的。但不能将信息公开与隐私保护对立起来,贫困户的隐私也应受到保护,公开须遵循合理的限度,有效公示与隐私保护应该平衡,也可以平衡。不加任何处理地将相关人员和家庭的个人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址等信息全部晒在网上,其必要性严重存疑,与公民个人的隐私保护也形成了一种明显冲突。

5月1日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生效十周年。十年以来,各级政府在信息公开上都取得了较大进步。但正如不少地方政府网站存在泄漏个人隐私的情况所表明的,信息公开的质量和规范问题,依然不容忽视。虽然《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中强调,要依法保护好个人隐私,但这仍是一个原则性的表述和要求,落实到具体操作上,贫困户的哪些信息应予以公示、公开到什么程度等问题一直未有统一的标准。这是导致各地"各自为政"的一个主要因素。

从不公开走向公开,的确是进步。可如果公开变得随意化,不能遵循应有的边界,就可能违背信息公开的本意,反倒削弱社会对于信息公开的认同。事实上,一些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公开虽没有统一标准,但相关程序要求并未缺位。比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就明确,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就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即便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也应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从目前存在的大面积个人隐私泄露情况看,这一程序要求是否得到了严格执行,不得不打上一个问号。

另外,检索相关涉及泄露个人隐私的政府公开信息,有一个比较突出的特点值得注意。那就是,这类信息主体多指向贫困户、低保户乃至创业大学生等"弱势群体"。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像一些社会关注度更高的,如干部个人信息、任免情况等,不仅没有泄露隐私之虞,反倒往往公开得不及时、公开程度也很有限。并非说领导干部的个人隐私就无需保护,而是该公开的不公开,没必要公开的乱公开,这种反差难免给人一种"厚此薄彼"的观感,殃及政府信息公开的公信力。

近几年,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多轮政府网站的抽查和整改行动,旨在提高各级政府网站的效能和服务质量。以此为契机,有必要将信息公开的规范问题纳入到对政府网站的抽查与考核中去,形成有效的倒逼力量,让各级政府网站的信息公开行为确立规范意识,避免其成为个人隐私泄露的一大源头。特别是,在当前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日益受到关注的社会背景下,政府部门更应该在每一次信息公开的规范问题上把好关,为社会的信息保护树立正面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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