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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城乡居民仅可选一地参保

皖江晚报 2018-04-27 11:49 大字

本报综合消息今年6月1日,《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将正式施行。今后,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城乡居民,可以选择一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而不得在另一地同期参保。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组织(统称用人单位)的全日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费率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于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保期间不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此外,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城乡居民可以选择一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在一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得在另一地同期参保。

《暂行办法》还规定,对于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用人单位、协议医疗机构,将由医保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徐慧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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