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违规格式合同无效
■ 本报星级记者胡明兵
在实体店消费,消费者往往会遇到一些商家所谓的“温馨提示”“店堂告知”之类的宣传,很多人不以为意,殊不知,这些看似提前告知你的内容,其实是格式合同,已经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常见的有下面这些:
“名烟、名酒属特殊商品离柜台后恕不退换;特价商品不退不换。 ”常见于商场、超市、专营店,专家认为,免责必须具有法定的理由。特殊商品、特价商品也是商品,商家打着“特殊”商品的旗号,做出在任何情况下离柜不认的声明,规避了其商品质量担保责任,违反了《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条规定,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或者保修责任。“如有遗失概不赔偿”,常见于商场、超市、娱乐、旅游景点。这单方面免除了因自身原因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直接排除了消费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未寄存财物被盗责任自负”,常见于宾馆、酒店。 《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条规定:“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提供方下列责任的内容”。其中第三项规定:“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或者保修责任”。消费者入住宾馆,与之形成服务合同关系,此条款违反了上述规定。
“会员卡一经售出,因非本会所原因造成的退会和会员违法约定,本会所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其已支付费用不予退回,并无需作出任何赔偿。 ”常见于各类会所等经营场所。《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此条款属于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请顾客在本单开出之日起一个月内来本店提取衣物,逾期本店有权自行处理。 ”常见于洗染店等经营场所。顾客去洗染店洗衣服时,衣物所有权并未转移,店家自行处理客人衣物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洗衣店在为顾客提供洗衣服务时,对顾客的衣物承担相应的保管义务,超过一定的保管期限,可主张合理的保管费用,而没有自行处理权。此条款违反了 《安徽合同监督条例》第十二条“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排除对方权利的内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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