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等九类格式合同必须备案 省工商局下发通知,要求加大合同监管力度
[摘要]省工商局下发通知,要求加大合同监管力度
晨报讯固定的格式条款方便快捷,但同时拟定者往往为了自身利益,容易形成“霸王条款”,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近日,安徽省工商局下发了《关于加强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合同监管力度,涉及房屋买卖、物业管理、旅游等九种类型的格式合同必须到相应的工商或市监部门备案。
当前,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格式合同因高效便捷,在日常消费、公用事业、网络交易和“互联网+”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然而,由于制定格式条款的双方当事人地位过于悬殊,拟定者往往为了自身利益,不可避免地出现不公平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有的甚至成为谋取不公平利益最好的工具,致使格式合同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根据《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房屋买卖等九种类型的合同需要备案,备案的合同样本,提供方需要变更格式条款内容的,应当及时将变更后的合同样本重新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同时,工商部门应当与网监部门协同开展网络交易平台、网店合同格式条款的收集整理工作,开展网络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工作,推进线上线下格式条款备案一体化。
《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下列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将合同样本在制定后30日内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房屋买卖、租赁及其居间、委托合同;物业管理、住宅装修装饰合同;供电、供水、供热、供气合同;旅游、医疗合同;有线电视、邮政、电信合同;消费贷款、人身财产保险合同;运输合同;拍卖、典当合同;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备案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其他合同。
对违反《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的,应备未备的经营者,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应依法予以处理。
晨报记者张梦怡通讯员洪敬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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