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慈善条例》意见稿发布 或设“安徽慈善奖”
在安徽,做慈善或将有更多褒奖措施。近日,省民政厅对外发布了《安徽省慈善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意见稿对各项慈善行为进行界定,并对慈善募捐、捐赠、信托、服务等十个方面提出具体指导意见。意见稿还提出由省政府设立“安徽慈善奖"。
据悉,《安徽省慈善条例(征求意见稿)》共有十一章八十二条,内容分为总则、慈善募捐、慈善捐赠、慈善信托、慈善财产、慈善服务、促进措施等。意见对各项慈善行为做了一系列规范性要求。
在慈善募捐方面,条例要求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机构健全、运作规范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在慈善捐赠方面,条例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赠以任何方式宣传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不得以慈善的名义推销产品,不得对其慈善行为进行夸大宣传。国有企业实施慈善捐赠应当遵循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履行批准的备案程序。
在慈善服务方面,条例要求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服务,应当尊重受益人、志愿者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受益人、志愿者的隐私。未经受益人、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值得一提的是,为鼓励各地发展慈善事业,条例提出由省人民政府设立“安徽慈善奖",并建立慈善综合指标评价体系和城市慈善指数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城市慈善指数。条例同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表彰激励制度,对慈善事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予以表彰。
见习记者冯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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