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随手拍上网,“拍客”有无过错?
本报记者马黎
进入自媒体时代,越来越多的人加入“拍客”行列,随手拍摄各种照片和视频,并自行发布到微信朋友圈或者其他互联网平台。那么,这种在公共场所随手拍摄并在网络上进行传播的行为,是否会侵犯他人的权利?如果被拍者因“被拍上网”而影响工作和生活,是否有权利要求“拍客”对其损失进行赔偿?
【案情介绍】
2016年6月2日下午,坐在摩托车上的陈某与站在旁边的丈夫林某激烈争吵,丈夫连扇了妻子几个耳光。妻子被打之后情绪失控,跳下摩托车大声指责丈夫,而当妻子试图转身离开时,又被丈夫强行拉住……这一幕被围观的蔡某用手机拍摄了下来。后来,蔡某又将视频上传到网络。
视频被传上网后,给这对被拍摄夫妻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影响。于是,夫妻二人找到蔡某,要求其删除视频,但蔡某拒绝配合。由于该视频在互联网上迅速传播,被丈夫当街扇耳光的妻子多次产生轻生念头。为了不让该视频在网上继续扩散,夫妻二人向公安机关报案,随后蔡某表示同意删除视频。
6月24日,安徽电视台公共频道以《实拍女子遭男友连扇巴掌》为题对该视频进行了播报。节目播出后,该视频再度被全国多个网站转载,视频最高点击量达到6193.4万次,此事对被拍摄夫妻的名誉、隐私、工作、生活及精神造成严重影响。6月29日,夫妻二人以蔡某的行为侵犯他们的肖像权、对他们的名誉造成严重损害为由,将蔡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林某、陈某虽系夫妻关系,但丈夫林某在公共场所扇打妻子陈某的行为侵害了陈某的人格尊严。被告蔡某对林某的上述不法暴力行为进行拍摄并予以公布,应属其作为公民行使其言论自由权的一种方式。
对于原告林某认为被告蔡某的行为侵犯其名誉权的诉求,法院认为,林某并没有证据证明蔡某的行为已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且蔡某的行为也不属于侮辱、诽谤等,故林某上述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林某主张被告蔡某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主张,因原告林某在公共场所公然使用暴力侮辱他人的行为违法,蔡某对林某的该违法行为进行拍摄并公布,属于其作为一名公民对社会违法行为予以非议、谴责的正当行为,并无不妥,并且该视频只是显示了林某的背面,蔡某将该视频上传于互联网也未获利,所以,蔡某的行为并没有侵害原告林某的合法权益。原告林某的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同时认为,蔡某在没有对视频中陈某的容貌及形象进行隐蔽处理的情况下,将视频进行公布,显然蔡某的行为扩大了陈某人格尊严受侵害的不良影响。蔡某的行为已明显超过了其行使言论自由权的必要限度,侵害了陈某的人格尊严,且蔡某实施上述行为时其主观上存在过错,故其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
被告蔡某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通知安徽电视台公共频道删除其网站中存在的“实拍女子遭男友连扇巴掌”的视频;被告蔡某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法院提交对原告陈某的道歉书,道歉书的内容由法院核定;被告蔡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陈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驳回原告林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对于该案涉及的部分法律问题,陕西标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宋晓伟认为:
随手拍会侵犯他人的人格权?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同时法律也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如果将有损他人人格的视频或照片没有经过相应的人像处理,即在网络上发布损害他人人格权的,发布者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虽然发布者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是权利必须要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行使。
随手拍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公民或者法人的品德、声誉、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侵害名誉权是指行为人利用侮辱、诽谤等形式侵害他人的名誉,导致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人格尊严是指作为一个“人”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以及应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虽然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会在不同程度上损害公民的人格尊严,但侵害公民人格尊严的行为未必会降低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因此如果随手拍仅侵害了公民的人格权而不构成诽谤则未必会侵犯公民的名誉权。
随手拍的内容如果是对不文明行为的曝光,“拍客”需要承担责任吗?“拍客”随手拍后,要进行相应的处理,避免侵害他人的相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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