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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甲公司与建设乙公司、某投资控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池州日报 2018-03-23 07:37 大字

【基本案情】2010年9月6日,建设乙公司与建设甲公司签订《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专用合同条款),该合同约定:工程款按工程竣工后的一年内、二年内、三年内分别按工程决算价款的50%、30%、20%的比例支付;建设甲公司同意向建设乙公司缴纳工程造价3%管理费,该款在支付工程款尾款时一次性扣除;合同项下建设乙公司的付款义务由某投资控股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保证期限自建设乙公司全部付款义务履行期限届满后2年,某投资控股公司已完成为合同项下建设乙公司付款义务提供保证所需的内容审批程序。该合同对其他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建设乙公司在该合同上加盖公章,建设甲公司在该合同上加盖合同专用章,某投资控股公司在合同担保方处加盖公章。案涉一期遗留工程于2015年1月9日完成了竣工验收,二期绿化于2013年1月10日完成了竣工验收。2015年7月28日,安徽阳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结算审核定单,核定案涉一期遗留工程造价为11372845.41元,二期绿化工程造价为9583161.06元,合计20956006.47元。建设乙公司支付部分工程款,尚欠工程款未支付。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建设乙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建设甲公司剩余工程款及利息,某投资控股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法官说法】本案中,建设乙公司与建设甲公司签订《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系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涉案施工合同无效。涉案施工合同虽属无效合同,但该工程经验收合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建设甲公司有权主张本案工程欠款,并可参照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工程质量是建筑工程的生命线,保证工程质量是《建筑法》等行政法的立法目的之一。为平衡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合理解决矛盾纠纷,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依法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承包人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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