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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球游乐园内女童摔倒落伤残游乐园经营管理人被判赔偿8万余元

安徽商报 2018-03-12 11:17 大字

[摘要]游乐园经营管理人被判赔偿8万余元

在一些大型商场内,经常会有人搭建海洋球游乐园,这里往往成了小朋友们欢呼雀跃的天堂。然而,合肥一名女童小畅(化名)在一海洋球游乐园内意外摔伤,导致手臂骨折,最终还落下伤残的后果。那么,小畅的受伤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是商场管理方还是游乐园经营者?近日,记者获悉,合肥瑶海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女童摔伤致伤残

经营者项某某与安徽某某公司签订—份《场地使用合同》,约定项某某租用某某公司位于合肥一商场一层中庭,使用面积约为400平方米,用于经营“百万海洋球嘉年华”游乐园,场地使用期为41天,场地使用费18000元。

2016年8月24日下午,8岁的小畅在其母亲的带领下,凭购买的门票进入游乐园内游玩。

该游乐园入园门口有根线,提示身高一米以下儿童入园需家长陪同,因小畅已超过一米,她就一人独自入园游玩。

小畅在游乐园玩耍时跌倒受伤,这一摔摔得不轻,母亲将小畅送往安徽省儿童医院治疗,诊断为左上臂骨折。小畅住进医院进行治疗。事发后,因为赔偿问题,小畅与项某某协商未果。经司法鉴定,小畅左肩关节活动受限,致左上肢运动功能部分丧失,构成十级伤残。

游乐园被判担全责

为了讨一个说法,小畅这一方将项某某以及该商场的管理方安徽某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两方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万余元。小畅认为,她是在项某某经营的游乐园内受伤,项某某应该承担责任,而场所是从安徽某某公司处承租,某某公司负有监督和管理的义务。

项某某辩称,小畅的监护人在她游玩时离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应承担责任,游乐园已最大限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安徽某某公司辩称,其与项某某之间场地使用合同明确约定,因游乐园的设备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均由项某某承担全部责任,“我公司已经履行了商场的监管责任,尽到了应尽的义务,不存在监管不到位。”

瑶海区法院审理认为,项某某是游乐园的经营管理者,对经营区域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项某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小畅身高已超过一米,依该游乐园规定可独自入该游乐园内游玩,无过错。安徽某某公司虽是上述游乐园经营区域的出租人,但不是管理人,无过错。

据此,一审判决,项某某赔偿小畅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8万余元,扣除已付,实际应支付7万余元。

记者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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