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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主张误工费 是否应支持

大江晚报 2018-03-08 01:01 大字

2014年4月10日,刘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行驶时,不慎撞伤行人吴某(65岁,农民),后吴某被送至医院救治。吴某住院治疗30天,事故造成吴某颈髓震荡伤,院方对其进行了颈托固定。出院时,医嘱继续颈托固定二个月,全休二个月。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由于刘某投保了交强险,因此在双方无法就损失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吴某将刘某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31000余元。庭审中,保险公司提出吴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应支持误工费主张。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主要争议在于吴某误工损失是否应予支持,本案中吴某虽已年过六旬,但其并没有失去劳动能力,据查其仍在从事农业生产,现其因受伤治疗无法劳动,收入必然减少,故对其误工费主张应予以支持。

王刚律师点评:案件焦点在于“已达退休年龄的老人是否享有误工损失赔偿?”

首先,达到退休年龄不等于丧失劳动能力。虽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即男子60周岁,女子50周岁。但这仅是退休制度,而不是对劳动能力的认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 年满60周岁的受害人提供劳务合同、聘用合同、工资表、单位误工证明等主张误工费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受害人仍然从事农业生产并以此为主要生活来源,提供当地村民委员会证明主张误工费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可见,我国法律是鼓励老年人在身体条件允许的条件下,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现实生活中,城镇或企业退休人员,被返聘或继续从事其他工作的现象大量存在,广大农村,六旬以上老人仍从事农业生产,依靠自己的劳动维持生活,甚至是家庭主要劳动力的情况也比比皆是,片面的以一定年龄作为劳动能力的丧失,既没有法律依据,也与现实情况不符。

其次,误工费是针对有劳动能力的受害人,因事故受伤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导致收入减少而给予的经济补偿。《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都没有对受伤者获得误工费赔偿的年龄作出限制性规定,也就是说只要是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客观上因误工而导致其收入实际减少,受害人不应受年龄、性别等因素的限制,都有权要求义务人赔偿误工费。

上开可知,本案中吴某虽已65岁,但仍然承包责任田,并依靠自己的劳动维持生活,在其受伤到治愈这段期间,势必因无法正常劳动而减少收入,因此,吴某主张误工损失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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