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类事项,应当办理公证 安徽省拟修订《安徽省公证条例》
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www.ahcaijing.com)、掌中安徽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安徽省公证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已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18年2月28日至3月31日止。热心读者可登录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门户网站(http://www.ahfzb.gov.cn/),点击网站首页中部“服务大厅”的“立法意见网上征集”栏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公证机构可办理多项法律事务
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包括:各类融资合同,包括各类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委托贷款合同、信托贷款合同等各类贷款合同,票据承兑协议等各类票据融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开立信用证合同,信用卡融资合同(包括信用卡合约及各类分期付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各种借据、欠单;债务重组合同、还款(物)协议、还款承诺;各类担保合同、保函;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等。
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与公证有关的法律事务包括:代办认证事务、代办登记;遗产的清点、财产物品清点;样品封存等。
公证书也并非绝对不能推翻
草案规定,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以及仲裁机构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公证员出现过错可能会被追偿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因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过错导致公证书被撤销的,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退还公证费。
十类事项应当办理公证
1.国有企业改制中涉及的企业兼并、转让、股权变更合同;
2.以国有资产提供担保的合同;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及合同的签订;
4.全部使用或者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及合同的签订;
5.城市供水、供热、供气、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合同;
6.依法强制拆迁过程中所涉及的证据保全;
7.征地拆迁过程中所涉及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和证据保全;
8.房屋拆迁征收管理部门代管房屋的拆迁征收补偿协议、安置协议和证据保全;
9.依法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奖券、彩票的开奖;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公证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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