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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活土地权能推动山区扶贫产业发展

西南商报 2018-02-28 13:00 大字

连日来,笔者在部分贫困山区调研发现,近年来,各地依托农地改革,以“土地资源资产化、农业发展集约化”为重点,放活土地权能,通过“再造”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新式“股份农民”,增加农业经营体制灵活性,从而推动山区扶贫产业发展,助推扶贫攻坚。

产权改革盘活土地资源

作为农地改革的一项新探索,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项目经营,正在重庆、贵州、安徽等地的贫困山区稳步推进。各地加快探索诸如土地股份合作、合股联营、土地托管等各类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改革创新,推动农业股份公司、股份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发展。

作为典型的山区农业区县,重庆涪陵区也是全国土地经营权入股产业化经营试点区县,目前已有不少农户量化土地股权,入股合作社或农业企业,“变现”土地经营权价值。

在涪陵区南沱镇治坪村,重庆三峡笋业有限公司与当地农户合股成立了种植股份合作社,生产竹笋类休闲食品,并配套发展乡村旅游。合作社注册资本500万元,全村123户农民以土地经营权折价入股,占总股本的15%。“通过土地经营权入股,使农户和企业结成紧密的利益联结,发挥各自优势,推动竹笋产业健康发展,扶贫带动作用明显。”三峡笋业公司董事长李承洪说。

贵州省部分地区贫困程度较深,一家一户土地零碎利用的山区农业经营模式,难以有效对接大市场,一度让扶贫产业发展难上加难。为此,贵州省在贫困山区选准、壮大扶贫产业的同时,积极推动农村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三变”改革,有效盘活土地资源。

在地处乌蒙山腹地的六盘水市米箩乡俄戛村,农民王顺友有一个新身份——股份农民。王顺友以自家5亩地,入股农业企业,共同种植猕猴桃。除了能获得土地分红收益外,王顺友还发挥技术特长,以技术入股的方式,每年获得技术股分红2000多元。

目前,六盘水市“三变”改革覆盖全市881个村,已有51万亩土地经营权、5.8万亩农房所有权入股,当地政府还整合投入6亿多元财政资金,合股发展各类扶贫产业项目650多个,贫困农民既是生产经营参与者,也是产业利益共享者。

同时,在不少贫困山区,激活农地价值要素的探索,并不仅限于土地股份合作,一些地方还积极探索完善农地价值评估体系,试点土地经营权、农房财产权抵押融资等改革,让土地“死资产”变成“活资本”,壮大农业产业。

山区农地改革创新仍存瓶颈

笔者在一些贫困山区调研发现,要带动扶贫产业发展,目前农地改革探索和政策创新上还面临不少难点。例如,部分地区发展土地股份合作时,也暴露出有些企业领办的股份合作组织,只是挂了个合作社的牌子,“农民股东”没有实际参与运营、决策和监督;有的经营组织名义上搞的“分红”实质上还是流转地租。

要推动土地流转,就要处理好承包农户与流转户之间的关系。但在一些基层,土地承包权、经营权的权利边界尚不明晰,土地流转过程中利益矛盾的协调,仍然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或政策说明。

在一些山区农村,土地高度零碎,生产能力低下,经营大户流转土地后,往往要打破田块界限,进行土地整治,才能方便集中生产、统一经营。但在此过程中,新型经营主体与散户之间还会出现矛盾。

2014年以来,重庆帝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流转了200多亩土地种植西瓜、火龙果,发展效益农业。“放活土地经营权,打破土地界限,建设水果生产大棚,是经营者应有的权利。但一些农户担心田坎被平整了,土地流转结束后,找不到自己的地块了,坚决不同意。”公司总经理吴培先说,现在不少种植大棚里还保留着农民一家一户的田坎,没法装水利喷灌设施,农业生产自然受影响。

此外,按照相关改革政策,允许规模经营主体以土地经营权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抵押融资。但在基层操作中,许多农民认为“土地是自己的”,有的不允许大户“拿自己的地”向银行抵押融资;有的土地经营权抵押成了呆坏账,债权人进行处置时,也容易产生纠纷。

笔者在西部某地走访发现,当地一葡萄种植大户以500亩土地经营权向银行抵押,因资金链断裂成为坏账。债权银行在申请法院查封抵押物时,流转土地的农民就提出异议,认为“大户发生债务违约,不能拿自己的地去抵债”。

完善配套政策助推扶贫产业

在贫困山区,要进一步通过土地改革,壮大农业产业,推动扶贫攻坚,基层建议,要深入推进土地经营权入股、放活土地权能推动山区扶贫产业发展业化经营项目等改革试点,配套完善经营决策机制、利益分配机制、风险防范机制等,让农民既分享产业增值收益,又可以降低失去土地经营收入的风险,重点把握好股权设置、股权量化、收益分配、风险防控等环节。

土地股份合作,打造“股份农民”,被认为是山区扶贫产业发展的一条好路子,在此过程中,关键还要进一步提高合作社运行质量,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着力培育一批具有区域特色、市场竞争力强、带动农户增收明显的示范合作社,提高运行质量。

针对山区农业在发展中,基层反映较为突出的贷款难、农业经营风险大、成本高等问题,应继续探索在抵押融资、政策性农业保险、土地综合开发等方面,加大对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整合利用国家水利、土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等涉农资金,优先安排给运作规范、经营成效明显的土地股份合作组织,支持其改善生产条件,降低生产成本,打开市场销路。

同时,对农民以土地入股的合作社或农业企业,农民作为经营主体的股东,入股土地产权关系较为明晰,相关部门在政策上也可考虑针对这些经营主体,优先试点土地经营权、农房所有权抵押融资,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减少相关争议和矛盾。蔡馨逸 李松 吕梦琦 徐海波 宋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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