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毁路政设施应及时报警并通知保险公司
案例: 2017年6月17日,杨某为其私家车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及车损险。同年11月2日,杨某驾车因避让货车撞上路灯杆,造成路灯杆断裂、车身受损严重。事故发生后,杨某直接离开现场,既未报警也未通知保险公司。 10日后,杨某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车辆维修费、路政设施维修费等共计5万余元。保险公司以杨某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杨某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庭审中,杨某辩称事故发生后,因家中有急事待处理,回家处理完后即去就医,故未及时报险。但杨某无法提供就医的相关证据。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既未履行法定报警义务,也未履行及时通知保险人义务,导致保险公司无法确定事故原因、当场损失等影响理赔的关键信息,同时考虑到杨某投保了交强险且本案不存在交强险免责事项,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车损险和商业三者险项下不承担赔偿责任,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项下赔偿路政设施损失2000元。结案后,双方均未上诉。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投保人是否负有报警、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义务?未及时报警、报险对理赔有何影响?
1.杨某是否负有法定报警义务?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故杨某对撞毁路政设施的行为负有法定报警义务。按杨某庭审所述,其在事故发生后的行动能力及身体状况未受严重影响,并非客观上无法报警,其陈述的理由不能成为免除其履行报警义务的依据。
2.杨某是否负有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义务?
《保险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了投保人的及时通知义务。及时通知的时间应在合理的范围内,以便保险公司及时查勘、定损,进而确定理赔金额。杨某在事故发生10日后才向保险公司报险,明显违反了及时通知义务,致使事故的性质、原因、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驾驶员身份、状态、责任等诸多事项均难以确定。
3.杨某未及时报警、报险对理赔有何影响?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一条,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案中,杨某在意识清醒的情形下未履行法定报警义务、及时通知保险人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确定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等,因此保险公司在车损险和商业三者险项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安徽保监局麻荣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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