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开发程度低的开发区将被降级或撤销
据中安在线讯近日,记者从安徽省发改委获悉,为科学考核评价全省省级以上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省级以上开发区综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其中提到,将对长期圈占土地、开发程度低的开发区,予以核减面积或降级、撤销处分。
突出创新能力及软环境的考核
为更好地围绕推动改革和创新发展,《暂行办法》在综合指标体系中设定6个一类指标25项二类指标,其中发展实效等定量指标共计15个,定性指标10个。定量指标权重100分,定性指标均为加分项,权重10分。
记者了解到,考核体系中将突出对开发区创新驱动能力及软环境的考核。《暂行办法》设定创新驱动指标为6项,权重设置为20分,占到指标体系总权重的五分之一,主要考核评价开发区创新能力等方面,引导开发区增强创新驱动能力;《暂行办法》还设定了体制改革和营商环境两大类7项指标,从开发区优化整合、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简政放权、金融支持和优化服务等方面着重加大考核力度。
新增“一票否决"规定
在过去,针对在考核评价年度内发生违纪违法和重大突发事件的省级以上开发区,省发展改革委会依据相关部门处理意见和通报结果,在考核评价中作相应扣分处理,今年的《暂行办法》则在此基础上新增了“一票否决"的规定。
《暂行办法》提出,考核期内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较大环境事故(Ⅲ级)等情况,将在总分中按每项扣除2分处理,开发区节约集约评价中综合分值低于80分的,扣1分处理;在考核期内发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以上环境事件(Ⅱ级以上)等情况,省发展改革委依据相关部门处理意见和通报结果取消评先评优资格,予以一票否决,并在总分中按每项扣除5分处理。
开发程度低的开发区将被降级或撤销
为进一步强化约束和倒逼机制,根据当年综合评价结果,省发改委将对各省级以上开发区进行奖惩。《暂行办法》提出,对综合考核中排名居前30位的开发区,给予奖励,并在项目、资金、土地、扩区升级等方面给予倾斜;对综合考核处于后5位的开发区,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同时强调,对整改不力,特别是长期圈占土地、开发程度低的开发区,予以核减面积或降级、撤销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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