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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贫困户可享“保底收益+按股分红”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8-01-09 11:54 大字

本报记者王逸群

记者近日从省扶贫办获悉,《关于做好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通知》已于日前出台。今后,财政支农资金将支持资产收益扶贫,贫困户可享 “保底收益+按股分红”。企业可作资产收益扶贫主体

安徽省明确,脱贫攻坚期内,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利用中央、省、市、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投入设施农业、养殖、光伏、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的资产,具备条件的可用于资产收益扶贫。村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以及村集体接受资助、捐赠和补助形成的资产,具备条件的也可纳入资产收益扶贫范围。

同时,安徽省还为资产收益扶贫的实施主体划定了界限,必须是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健全、经营状况良好、经济实力较强、乐于扶贫助困且诚信守约的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在村级开展的资产收益扶贫,可由村民通过“一事一议”的形式确定实施主体。推广“保底收益+按股分红”

安徽省要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形成的资产股权,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并参考当地行业平均投资回报率确保贫困户保底收益(年收益率原则上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其他涉农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股权,经村集体民主决策,可划出一部分资产,将资产收益权定向分配给贫困户。

各地要健全农户参与机制和利益分享机制,要推广“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模式。项目取得可分配收益的,要按照约定兑现贫困村和农户的收益,并优先保障贫困户的收益。实施主体可通过购买商业保险、调节年度间收益分配规模等方式,降低收益波动的影响。除不可抗力因素之外,若项目面临较大的经营困难或出现持续亏损,难以保障贫困户收益时,实施主体应利用自有资金购买贫困户、农户和村集体的收益权或股份。

鼓励优先投资固定资产

用于资产收益扶贫的财政资金,鼓励优先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购买生产资料等,形成可核查的物化资产,如扶贫工厂、扶贫车间、农机设备等。警惕高杠杆运营的风险,对于将财政资金通过贴息、担保、风险补偿等方式“放大”后再用于资产收益扶贫,要审慎研究高杠杆运营可能带来的风险,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鼓励将资产折股量化给村集体、合作社或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只将资产收益权明确到农户,便于收益分配的动态调整。对于脱贫农户,经过一段时间的巩固期并核查认定已稳定脱贫的,不再享受针对贫困户的优先扶持政策,调整出的资产收益权可分配给其他贫困户,或用于发展村级公益事业。

贫困户不承担风险

作为资产运营方的项目实施主体对财政资金形成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经营主体享有依法经营的自主权,承担项目经营风险,依法按约支付收益。贫困户不承担项目经营风险,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实施主体的项目外,贫困村也不承担项目经营风险。鼓励实施主体购买商业保险,分散和降低经营风险,增强履约偿付能力。市县可探索利用保费补贴等扶持政策。

安徽省强调,要优先扶持贫困村、贫困户,建立贫困户通过自身努力脱贫的激励机制,防止“泛福利化”。用于资产收益扶贫的财政投入所形成的资产,收益权要优先分配给贫困村和贫困户,并鼓励向丧失劳动力或弱劳动力的贫困户、贫困残疾人户倾斜。

对在资产收益扶贫工作中挤占、挪用、套取财政资金,非法处置国有或集体资产及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骗取套取财政补助资金、不依法履约以及存在其他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实施主体,要强化对其的失信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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