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出借巨款渴望收取高息 利息收着收着人就找不着了 特约撰稿:崔颂
乐呵呵的张大爷有了愁容
张建国是一名年逾花甲的老人,街坊邻居们都称他为“张大爷”。这张大爷从单位退休已经有十来年了,退休后的生活无非就是种种花、养养鸟、陪街坊邻居下下棋、打打麻将等,整天乐呵呵地,脸上洋溢着喜气的笑容。张大爷这几十年来一直是兢兢业业工作,踏踏实实做人。由于生活无忧,街坊邻居和同事们很少见到他为什么事烦心过、焦虑过。
可是最近一年来,邻居们发现,张大爷很少出来活动了,往日挂在他脸上的笑容也没有了,脸上如同堆满了乌云,更增添了几分忧愁,人也明显苍老了很多。每次出来都是独来独往,街坊邻居向他打招呼时,他有时半天才反应过来,大家都不知道他这是怎么了,几十年来,也从没见过他这副模样,仿佛变了一个人。
同窗发小担保来借钱
原来,张大爷和老伴年轻时均在一家国企上班,他还是该企业一个重要部门的负责人,夫妻俩的收入和福利待遇都很优厚。他们生活上非常简朴,几十年来省吃俭用,积攒下了不少积蓄,可以说家境比较富裕。
2015年刚过完年,张大爷多年不曾往来的同窗发小李老三找到他,想请张大爷借些钱给自己的侄儿李小四用于做生意,待资金周转开了就还给张大爷。面对这个多年未曾打过交道的同窗,张大爷心里犯起了嘀咕(多年不见,张大爷不知道李老三的人品怎么样),虽不想轻易答应,但是当面也不好直接推辞。
李老三见张大爷犹豫不决,说这事以后再议,这么多年不见了,中午他做东,请张大爷喝两杯,好好叙叙旧。张大爷本想推辞,可是经不住李老三的再三相请,只好赴约,饭桌上,两人喝了不少的酒,李老三更是借着酒劲把两人以前的关系大肆吹嘘了一番,当然也说了不少奉承张大爷的话。张大爷想着自己这么多年的经历和现在的生活状况,心里也开始自鸣得意了起来。之后,李老三又几次来找张大爷喝酒,商谈借钱的事,并承诺月利息按2分计算,先借100万元,他愿意提供担保。
受高息诱惑出借多年积蓄
面对李老三一次次吹嘘的高额利息诱惑,张大爷的思想防线最终开始动摇。张大爷想着自己退休后什么事情都没法做,而周围好多邻居、同事退休都在做金融、理财、炒股、放贷等投资项目,自己不会做投资理财,干脆就用自己手中的闲钱放贷收取利息吧。更何况,李老三的家庭经济状况也还不错,有几套房屋和两辆车子,有他为自己借出去的钱作担保,风险相对更小一点。张大爷最终答应了李老三借款给李小四的请求。
2015年5月1日,张大爷与李小四、李老三签订了《借款合同》一份,内容为:李小四(借款人)向张建国(出借人)借款人民币100万元用于做生意;借款期限为2015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月利率为2%;每两个月支付利息一次;李老三以担保人名义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借款合同》签订当日张大爷即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100万元转到李小四的银行账户。
利息收着收着人就找不着了
张大爷钱借出去以后,李小四一直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利息至2016年10月31日。在此期间,张大爷每个月坐在家中按时收利息钱,也是满心欢喜。
2016年12月31日,又到了要收取利息的时间了,张大爷在家里左等右等,也不见李小四的踪影,天色很快就黑了下来,张大爷准备打电话向李小四催问一下。这时李小四打来电话,电话中表示他最近手头紧张,请求张大爷将这个月的利息宽限几天,张大爷同意了。此后,张大爷打电话给李小四、李老三,可是二人总以各种理由往后拖延。
一直到《借款合同》到期,李小四再也未按时付过利息,也不提返还本金的事。张大爷多次向李小四、李老三催要借款均无果。再后来,李小四、李老三的手机就一直关机打不通了。
无奈之下走上诉讼之路
这天,张大爷从知情人处获悉,李老三早已经资不抵债,他的车子和房子已被法院查封。这几个月的催债经历,使得张大爷早已经不起任何折腾了。无奈之下,张大爷只好决定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7年5月份,张大爷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1)判令被告李小四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李老三对上述借款本息、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案件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原告张建国出具的《借款合同》以及银行转账流水能够有效证明被告李小四于2015年5月向原告张建国借款100万元、被告李老三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的事实,法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定。保证人李老三与出借人张建国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李老三与出借人张建国对保证期限未作约定,保证期限应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六个月,即保证期限为2017年10月31日止。在保证期限内,张建国多次向保证人李老三主张借款债权,依法应适用诉讼时效之规定。张大爷对保证人李老三享有的诉讼权利未超过诉讼时效,依法应予保护。据此,保证人李老三对偿还上述借款等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李小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建国借款本金100万及利息(按照月利率2%,从2016年11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李老三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的诉讼费用由李小四、李老三共同承担。
目前,判决已经生效,原告张大爷已经向人民法院对李小四、李老三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说法
民间借贷基本知识及注意事项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所谓“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结合本案,笔者介绍一下和本案有关民间借款合同的几个基本问题:
(一)民间借贷合同何时生效的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该条对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作出了特别规定(规定为实践性合同,该条为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那么具体到本案中,原告(出借人)张大爷与被告李小四均为自然人,二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自原告张大爷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李小四提供借款时即生效。
(2)对于发生在纯自然人之外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民间借款合同何时生效的问题法律没有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将纯自然人之外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借款合同规定为诺成性合同(即合同成立时即生效),该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可以就这一问题进行约定,但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成立的生效条件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另外提醒一下,大家在支付借款时,尽量采取银行转账方式,并打印转款凭证单据予以保存,便于以后维权时更加方便。
(二)民间借贷合同中利息如何约定的问题。
(1)利息应当以何种形式约定的问题。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之间订立民间借款合同时,需要书面约定利息。实践中通常还会发生这种情况,当事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对利息或利率没有作书面约定,但是又确实支付过利息,然而一旦产生争议,法院认定难度较大。
本案中,由于原告张大爷与被告李小四在《借款合同》中对利率条款作了书面明确约定,最终更容易受到司法保护。因此,笔者建议当事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尽量对利息或者利率条款作出书面约定,这样才不易发生争议。
(2)利息约定多少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即当事人双方在达成借款合意时约定的利率未超过月利率2%时,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通常会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本案中,原告张大爷等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月利率未超过2%,因此最终受到了司法保护。
(三)担保人李老三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的问题。
为了使得大家正确理解本期说法,这里首先说明一下,本案中由于担保人李老三提供的是人的担保,所以担保人李老三又叫做“保证人”。
本案中,2015年5月1日,李老三以“担保人”名义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担保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成立“保证”的形式要件。由于《借款合同》中并未对保证形式、保证期间作出明确约定,因此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李老三提供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因此张大爷才有权将借款人李小四与保证人一同起诉到人民法院);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即从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2017年5月,原告张大爷多次向被告李老三催还借款债权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法院最终认定张大爷的请求未超过保证期间,依法应予保护。
民间借贷具有灵活多样性,随意性比较大,因此收回借款的难度也较大。尤其在我国是熟人社会的大背景下,人们法制观念薄弱,毁约现象比较普遍,因此笔者建议大家在出借钱款时要谨慎、理性、依法履行必要的手续,这样才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
作者系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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