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六十五号)
《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已经2017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1月20日
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2017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非税收入的设立、征缴、预算、票据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收入和政府债务收入以外,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利用国有资源或者国有资产、提供特定服务收取的各项收入,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
(三)罚没收入;
(四)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本收益;
(六)彩票公益金收入;
(七)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八)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
(九)其他非税收入。
第四条非税收入应当纳入财政预算,分级分类管理,实行收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非税收入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公开、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非税收入管理和监督体系,保障非税收入资金安全、规范、有效利用。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审计等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税收入管理、监督相关工作。
第二章设立管理
第七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立,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政府性基金项目的设立,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或者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设立。
第十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或者由拥有国有资产、国有资本产权的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按照国有资产、国有资本收益管理规定设立。
第十一条罚没收入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设立。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价格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非税收入项目目录及其依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和执收单位。
执收单位应当向社会公示由本单位负责收取的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对象、标准和期限。
第十三条取消、停征非税收入项目以及调整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应当按照设立非税收入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部门应当定期对本省设立的非税收入项目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合理调整非税收入管理政策;适时取消、停止执行本省设立的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非税收入项目。
第三章征缴管理
第十五条非税收入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设立项目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执收单位执收;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执收。
执收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收取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执收非税收入,不得转委托。
接受委托的单位应当具备财政部门规定的执收条件;禁止委托个人执收非税收入。
第十六条执收单位应当依照规定的范围、对象、标准、期限征收非税收入,不得多征、提前征收或者擅自减征、免征、缓征。
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数额缴纳非税收入。
对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目、扩大执收范围、提高执收标准以及违法使用票据执收非税收入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纳。
第十七条减征、免征、缓征非税收入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的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缴款义务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减缴、免缴、缓缴非税收入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执收单位和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核后按照法定批准权限和期限办理。
第十八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确定,有代理收付款项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均可作为非税收入的代理机构。
代理机构按照前款规定确定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财政专户管理规定,在代理机构设立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用于记录、归集、结算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签订的代理协议办理非税收入收纳、清算、汇划等业务。
第十九条未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执收单位不得当场收取非税收入现款。经批准收取的现款应在五日内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收单位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非税收入款项,不得将非税收入款项存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
执收单位征收的非税收入按规定应当直接缴入国库的,直接缴库。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级次和预算科目,准确、及时将非税收入划解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中待结算资金超过一年仍无执收单位确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告后直接划缴国库。
第二十一条执收非税收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认后,应当在二十日内退还:
(一)违法执收的;
(二)确认为误缴、误收、多收需要退付的;
(三)待结算收入符合有关规定需要退付的;
(四)因执收依据调整需要退付的;
(五)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退付事项。
执收非税收入已缴入国库或者划转财政专户的,按国库和财政专户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预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非税收入按照类别和性质,实行分类预算管理,分别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执收单位应当根据历年非税收入情况和预算年度收入增减变化因素,将所有非税收入纳入地方预决算和部门预决算统一编制,不得隐瞒、少列。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非税收入预算执行实行动态监控,督促执收单位及时、足额征收非税收入。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向执收单位下达非税收入指标,不得通过违规调库、乱收费、乱罚款等手段虚增财政收入。
第二十六条非税收入的分成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涉及中央和地方分成的,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分成比例办理;
(二)涉及省与市、县分成的,按照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分成比例办理;
(三)涉及部门、单位之间分成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分成比例办理。
分成比例未作规定的,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未经相应程序批准,部门、单位不得对非税收入实行分成或者调整分成比例,不得集中下级部门、单位的非税收入。
第二十七条涉及分成的非税收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通过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及时划解、结算,不得滞留、截留。执收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涉及分成的非税收入直接缴付或者拨付。
税务机关代征或者实行就地缴库的非税收入的分成、划解,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票据管理
第二十八条非税收入票据是执收单位依法征收非税收入时向缴款义务人开具的法定凭证。
非税收入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全省非税收入票据的印制。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选择承印企业,定点印制非税收入票据,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
承印企业不得向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非税收入票据。
第三十条非税收入票据发放,实行凭证申领、分次限量、核旧领新。
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领非税收入票据。
第三十一条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或者税务机关代征非税收入时,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非税收入票据或者税收票证。
采取手机、网上银行等电子化方式缴纳非税收入的,缴款义务人可以凭电子缴款凭据换取非税收入票据。
第三十二条执收单位应当依法使用非税收入票据,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制度,保证票据安全。
非税收入票据发生灭失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查明原因,以书面形式报告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并自发现之日起三日内登报或者通过政府指定网站公开声明作废。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推进非税收入票据电子化管理,实行电子开票、自动核销、源头控制、全程跟踪,提高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水平。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非税收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如实报告非税收入管理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执行非税收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监督,依法处理非税收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收取、使用、管理的日常监督和专项稽查,及时依法查处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被检查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账册、报表、票据等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非税收入执收与支出的真实、合法、使用效益情况和资金管理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投诉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价格、审计等部门,以及执收单位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受理、调查、处理举报、投诉事项,并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执收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范围、对象、标准、期限征收非税收入,多征、提前征收或者擅自减征、免征、缓征非税收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非税收入,限期退还违法征收的非税收入。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缴款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数额缴纳非税收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执收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补缴应当缴纳的款项。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执收单位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非税收入款项,或者将非税收入款项存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非税收入,限期退还违法征收的非税收入。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非税收入的;
(二)未将所有非税收入列入预算,隐瞒、少列的;
(三)向执收单位下达非税收入指标或者通过违规调库、乱收费、乱罚款等手段虚增财政收入的;
(四)未经相应程序批准,对非税收入实行分成或者集中下级非税收入的;
(五)未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选择票据承印企业的;
(六)未按照职责依法受理、调查、处理举报、投诉事项的;
(七)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其他职责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就《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解答
《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非税条例”)的正式出台,是安徽省财政法制建设和非税收入管理中的一件大事。近日,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局负责人按照省财政厅相关精神就《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进行了解答。
问:请问安徽省非税条例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非常感谢你对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非税收入作为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重要形式和政府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走上我国历史舞台已有十几个年头。2005年6月,省政府发布《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第184号令),在全国各省份中较早地启动了非税管理改革。改革过程中,安徽省以省政府第184号令为主体,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票据管理、资金核算、监督检查等办法为配套,建立了较为完备的管理制度框架;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非税征管新模式,取消单位收入过渡户,非税收入直达财政,实现了由“部门征收、部门所有”的预算外管理体制向“政府所有、财政管理”的非税管理体制转型。改革12年来,安徽省坚持实行非税收入项目目录管理,加强财政预算监督,规范征缴行为和资金核算,不但使非税收入保持了持续较快增长,而且对于增强地方政府调控能力、优化社会经济发展秩序、推进党风廉政建设,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我们也看到,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非税收入的政策功能、管理范围、方式方法等发生了较大变化,安徽省现行的非税管理法规制度已不适应当前的形势和要求,迫切需要通过立法的途径来加以解决。一是巩固非税管理改革成果的需要。在安徽省12年来的非税管理改革实践中,制定实施了一系列规范的制度办法,积累了大量行之有效的管理经验,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加以巩固和升华。二是规范财政收入管理秩序的需要。非税收入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机关事业单位、经济实体、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利益分配。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重要来源,目前安徽省财政收入中有16%左右的份额来自于非税收入,而且体量较大。因此,需要通过地方立法,明确非税收入的法律地位,推进依法理财,维护财经秩序。三是适应经济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当前,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持续推进,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改革不断深化,信息化和大数据手段广泛应用,特别是党的十九大确立的新目标、新任务和新方略,对构建现代财政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为今后的财政发展和非税管理指明方向、提供支撑。
问:非税条例的颁布实施有什么重要意义和作用?
答:非税条例顺利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充分体现出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对非税收入的高度重视,体现出社会各界的充分理解与支持。非税条例正式施行后,必将对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产生积极的影响。一是有利于深化财政和非税管理改革。从政府规章上升到地方法规,意味着非税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将大大增强。特别是非税条例顺应财税改革的要求,对安徽省非税管理改革的实践经验与创新理念从法律上予以肯定和规范,将为构建现代财政制度和深化非税管理改革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二是有利于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财。非税条例作为安徽省第二部地方性财政法规,是安徽省财政法制建设的又一项重要成果。非税条例将《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财政法规中关于非税收入的内容加以系统化,严格非税收入范围与项目设立,规范非税收入征缴和预算管理,强化非税收入监督和法律责任,将有效推进财政部门和执收单位依法行政、依法征缴、依法理财、依法监管,保障非税收入持续、健康、稳定增长。三是有利于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通过非税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将进一步增强全省社会各界的非税收入法治意识,有利于从根本上杜绝“三乱”,规范收入分配和财经秩序,有利于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腐败,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问:非税条例的主要内容有哪些?突出的亮点在哪里?
答:非税条例共分八章四十三条,包括总则、设立管理、征缴管理、预算管理、票据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有六个方面:一是明确非税收入内涵范围。依据国家相关法规的内容,阐述了非税收入的概念,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彩票公益金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和其他非税收入共九大类收入纳入非税收入的范围。二是严格非税收入项目管理。分别明确各类非税收入项目的设立依据和管理权限,并要求进一步完善非税收入项目目录管理制度,建立非税收入项目定期评价和政策动态调整制度。三是规范非税收入征缴行为。对执收单位的执收和资金上缴行为、代理机构的确定和代理行为、非税收入的缴库和减免缓征等各环节都进行了规范。对缴款义务人规定应当按时和足额缴纳非税收入。四是强化非税收入预算管理。对非税收入的预算编制和执行作出规定,明确各级政府不得下达非税收入指标,不得采取各种手段隐瞒、少列或者虚增财政收入。严格非税收入分成管理,执收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非税收入直接缴付上级或者拨付下级。五是规范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对非税票据的印制、发放和使用作出统一规范,并适应多元化新型支付方式和公众需求,积极推行非税票据电子化管理。六是强化非税收入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履行的管理监督职责,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担负的义务与责任,并对乱作为、不作为等违法违规行为,明确相关责任主体应采取的补救措施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非税条例的亮点在于,立足安徽省非税管理改革的现实需要和未来发展,贯彻了非税收入依法、规范、公开、高效和便民的管理理念,体现了加强非税收入监管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相统一的立法宗旨,并顺应建设信息化和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对创新非税收入收缴方式和手段、为公众提供更加便捷优质的服务作了明确规定。因此可以说,非税条例是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建设的一次综合创新。
问:非税条例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上主要有哪些具体体现?
答:实施非税管理改革以来,安徽省财政部门始终注意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一方面,认真贯彻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结构性税费改革要求,先后取消了一大批不合规、不合理收费项目,有效减轻了实体经济和社会公众的负担。另一方面,切实加强非税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了以各级财政为中心节点、连接所有执收单位和代理银行的非税征管信息化平台,构建了覆盖全省的非税收入银行代收网络;积极开发和利用POS刷卡、网上银行、自助设备等新型缴款方式,推行“一站式”征收、批量代扣征收和财政直接征收,极大地方便了广大缴款人。
相对以往,非税条例对于保障各方的权益可以说是更进一步,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知情权。在非税条例出台前,就通过多方调研、网上公开等方式和途径,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和广大公众的意见。非税条例的立法宗旨和管理原则中,又对保障各方权益作了强调。具体条款中也规定,财政、价格部门要向社会公布非税收入项目目录,执收单位要向社会公示由本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对象、标准和期限;要定期评价并合理调整非税政策,适时取消或停止执行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非税收入项目等等。作出这些规定,就是要让缴款人明白政策、放心缴款。二是财产权。非税条例明确,对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目、扩大执收范围、提高执收标准以及违法使用票据执收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纳;对确有特殊困难的,可以申请减缴、免缴、缓缴;对误缴、误收、多收的非税收入和其他资金,应当视情和按程序及时退还缴款人。这三条是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最直接、最突出的体现。三是监督权。非税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投诉非税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调查、处理举报、投诉事项,并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问:最后请简单谈谈滁州市下一步非税工作的方向与重点。
答:根据非税条例要求,并结合省财政厅要求和滁州市实际,今后滁州市非税管理工作的方向和重点可以概括为“三化”:一是持续推进非税管理法治化。非税条例的出台,使滁州市非税管理有了最根本的法律依据,但是从“法制”到“法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一方面,法制本身需要健全和完善。目前滁州市的非税管理法规制度还没有做到全覆盖、无死角,有些领域和环节还是制度空白,既有的存量制度办法也需要重新修订和完善,需要进一步补齐非税法制建设上的“短板”。另一方面,法规制度需要贯彻和落实。要在加强学习、宣传与普及非税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监督执法,确保非税条例及其管理制度、办法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二是持续推进非税管理规范化。一言以蔽之,就是要使非税管理主体、执收和代理机构、社会公众的相关行为,以及非税收入核算、划缴、退还等资金运行的各个环节,都要合乎法制规范,实现“三乱”现象、坐收坐支等违规问题从“基本杜绝”到“根本杜绝”,保证非税收入有质量、可持续。三是持续推进非税管理信息化。信息化是加强非税管理的重要技术支撑。今年以来,我们按照省、市政府关于加强“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积极建设与全省、全市政务服务平台相匹配的“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明年,我们将进一步完善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系统功能,实施全市非税收入数据“大集中”,为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更加优质、便捷和高效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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