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年开征环保税 税额标准暂按下限执行
昨天上午,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安徽省环境保护税改革相关情况。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保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正式施行,现行征收的排污费将改征环境保护税。
税额标准暂按下限执行
发布会上,安徽省财政厅副厅长孟照红介绍,为与现行征收的排污费制度相衔接,《环保税法》按照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设置税目,将排污费的缴纳人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将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
根据《环保税法》第六条: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适用税额标准,大气污染物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 元,水污染物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
此前,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批准,安徽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的税额标准暂按《环保税法》规定的下限标准执行:即安徽省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暂定为每污染当量1.2 元;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暂定为每污染当量1.4元。
居民个人不用缴环保税
据了解,自上世纪80 年代初开始征收排污费以来,安徽省各级环保部门共征收排污费近90 亿元,其中,十八大以来共征收30.69 亿元。此次环保税法改革,安徽省地税部门联合环保部门开展纳税人资料交接和识别工作,共接收8844 户排污单位档案资料,初步识别认定6940 户环境保护税纳税人。
此次环境保护税改革,对居民排放的生活污水和垃圾是否要征收环境保护税?对此,安徽省地税局副局长沈光继介绍,根据《环保税法》第二条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考虑目前我国大部分市、县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已进行集中处理,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对环境的影响得到了有效控制。同时,为平稳实施费改税,避免增加纳税人负担,所以在立法安排上,将排放生活污水和垃圾的居民个人未列入征税范围,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沈光继说。
见习记者 冯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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