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年开征环保税税额暂按下限标准执行
[摘要]税额暂按下限标准执行
本报讯 (星级记者 程茂枝)2018年1月1日起,安徽省开始征收环境保护税,其中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当量1.2元,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当量1.4元。12月20日下午,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批准安徽省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的方案的决议,现行征收的排污费将平稳过渡为环境保护税。
根据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环保税纳税人为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征税对象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4类应税污染物。将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其中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按照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排放量确定;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具体到税额标准,将以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税额下限,规定大气污染物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2元-12元;水污染物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4元-14元;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为每吨5元-1000元;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为每月350元-11200元。
经省政府广泛调研、精细测算,制定了安徽省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的方案(草案),将安徽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暂定为每污染当量1.2元,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暂定为每污染当量1.4元,今后视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环保形势变化或国家其他政策要求变化,再进行标准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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