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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企业停业, 可起诉其结款吗?

亳州新报 2017-12-21 11:39 大字

市民张女士向本报咨询,其从2014年1月至2015年10月定期向某酒店餐饮部供应新鲜牛肉,因种种原因,其与酒店之间没有签订相关协议,货款亦未进行结算。现该酒店餐饮部停业,餐饮部相关人员纷纷离职,张女士想维护自己的权益,所以想咨询本报律师团,其能不能起诉?

郭小灵(安徽谯城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首先张女士要有相关证据能够证明自己与某酒店餐饮部的供货行为,并确定供货的数量和价格。虽然该酒店餐饮部已停业,人员亦离职,但餐饮部只是某酒店的分支之一,餐饮部停业并不影响张女士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该酒店应当对餐饮部的行为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所以张女士可起诉该酒店要求其向自己支付货款。

法律依据为《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试用期究竟

要“试用”多久?

市民张先生欲在某公司工作,工作时间为2年,但某公司却告知其该岗位有6个月的试用期限,试用期过后才能成为该公司的正式员工。现张先生欲与某公司签约,但感觉试用期的期限过长,他咨询本报律师团,究竟试用期多久是合法的?

李少尉(北京京师(亳州)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根据《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所以,该公司要求的试用期过长,不符合法律规定。

记者曾莹莹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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