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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2017年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量化问责规定(试行)

池州日报 2017-12-16 01:56 大字

第一条 为强化全省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切实传导压力、压实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安徽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安徽省省辖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党政领导干部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中失职失责行为的问责工作。

第三条 量化问责坚持依法依纪依规、客观公正,并遵循“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原则。

第四条 量化问责依据抽查发现的涉气环境问题数量占检查项目数量的比例,以量化为主,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第五条 冬季环保督查采取随机抽查方式,各督查组根据省环境保护厅提供的项目清单、企业名单、问题清单等,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每个市每一类型检查对象的抽查数量原则上不少于10个。抽查数量确定后不得随意调整。

第六条 辖区或职责范围内存在大气环境问题的,问责规定如下:

(一)县级职能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涉气环境问题数量占检查项目数量的比例达到1/5的,应对职能部门副职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达到1/4的,应对其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二)市级职能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涉气环境问题数量占检查项目数量的比例达到1/4的,应对职能部门副职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达到1/3的,应对其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三)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范围内,涉气环境问题数量占检查项目数量比例达到1/4的,应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达到1/3的,应对园区主要负责人实施问责。

(四)县域范围内,某一类涉气环境问题数量占检查项目数量的比例达到1/3的,应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县级副职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第七条 因不同类涉气环境问题,有2名及以上县级副职被问责的,应对县级主要负责人实施问责。市域范围内,因同一类环境问题导致2个县(市、区)副职被问责的,应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市级副职实施问责;有2个县(市、区)的主要负责人被问责的,应对市级主要负责人实施问责。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问责。

(一)在督查整改工作中,弄虚作假,工作不严不实的;

(二)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省环境保护厅交办的环境问题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三)其他需要从严问责的情形。

第九条 对符合本规定问责情形的,依照《安徽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由省环境保护厅提出问责建议,涉及市管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关市委、市政府,由市委、市政府责成组织(人事)部门或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及省管干部,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问责结果于20日内反馈省环境保护厅,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本规定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至2018年1月3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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