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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与隐私保护应有合理界限

南国早报 2017-12-06 16:47 大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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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是满足公众知情权、监督权的需要,是打造透明政府、诚信政府的有效手段。这些年来,政府信息公开的力度越来越大,从提高透明度的角度来看是好事,但是当信息公开的“大势所趋”遇到个人隐私保护的“时代难题”,怎样把握信息公开的度,防止其成为个人隐私泄露的源头,相关部门应该引起重视。

政府公开的信息中包含一些公民个人信息,这是难免的。但公开部分个人信息不能等同于刻意为之、涉嫌侵权的隐私泄露。或许工作人员主观上并无恶意,只是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强,对于信息“裸奔”有着惯性的“麻木”,即便如此,也不能轻视其可能带来的隐患:从个人层面说,如果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后果难以预料;从社会治理层面说,信息保护的“破窗效应”会进一步放大。

信息公开与隐私保护之间应有合理的界限。事实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并不是空白,但对于个人隐私的范围、判断标准上有些笼统。注重信息公开中的隐私保护,首先应从制度层面划清界限,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可以公开的事项清单及避免公开的限制清单。其次,在相关法规出台之前,有关部门不能放任无策,相反要提高隐私保护意识,在工作中视具体情况来决定公开程度。比如公示低保金名册时将一卡通账号也一并公示,是否给了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公示大学生创业补贴时将个人信息全部公开,是否超出了公众知情权的基本需要?多一点考量,多一份细心,个人信息安全就会多一份保障。据《安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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