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明年1月施行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有法可依
本报讯 (星级记者 程茂枝)记者从11月17日下午召开的安徽省地方性法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修订后的《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已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在全国率先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等重大决策确立为指导思想,并首次纳入县域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长效机制等内容。
修订后的《条例》增加了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生态补偿制度和生态修复制度等,将“河长制”和“林长制”一并写入地方性法规。新《条例》还规定,省、设区的市建立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环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实行环境质量领导责任制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推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
和原《条例》相比,新《条例》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县、乡两级在农村环境污染防治中的主体责任,规定县级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县域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组建环卫保洁队伍,建立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长效机制。此外,乡级政府应当在农村集中居民点设置专门设施,集中收集、清运垃圾等生活废弃物,因地制宜开展农村污水治理。
此外,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也写入了新《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逐步建立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系统。这比原《条例》仅规定在城镇推进这项工作又进了一步,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将有法可依。
新《条例》还适时增加了对土壤污染进行防治方面的内容,提出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指导化肥、农药的科学使用,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在法律责任方面,修订后的《条例》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等内容,并提高了罚款的数额。比如将原来“违反规定,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倾倒废弃油脂和含油废物……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罚款数额提升至原来的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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