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处方药不得在线销售 网上药店须配执业药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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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消息,11月14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了《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值得注意的是,意见中明确网络药品销售者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不得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等。
处方药不得在线销售
此前国家食药监总局并未出台正式的网络销售处方药的管理办法,此次《意见》意味着网上药店只能销售非处方药。然而,一些媒体在调查中发现,一些电商平台在没有验证处方的情况下,依旧向消费者售卖处方药。
安徽省药品零售行业协会会长周双才表示,网售处方药在很长一段时间都会受限制。“未来即便网上处方药放开,也是在一定条件下,会把品类归纳起来,一些目录之内的就不能放开”。
药品销售“网上网下一致”
《意见》明确,从事网络药品销售活动,应当具备药品经营资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网上网下一致”的原则进行监督管理。
对于网络药品销售者的资质,文件明确“应当是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药品生产、批发、零售连锁企业。其他企业、机构及个人不得从事网络药品销售”。
但是网络药品销售范围不得超出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范围。网络药品销售者为药品生产、批发企业的,不得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网络药品销售者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不得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等。
泄露消费者隐私最高罚两万元
《意见》还规定,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保存平台上的药品展示信息、交易与咨询记录、销售凭证、评价与投诉信息,保存期限应在5年以上。
销售对象为个人消费者的,还应当建立在线药学服务制度,配备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的网站不得通过网络发布处方药信息。
未经消费者同意,公开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据《健康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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