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出台办法从贫困人口中选聘护林员
■ 本报星级记者胡明兵
年龄在18至60岁之间,身体健康,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将有机会担任生态护林员,并享受一定补助。日前,省林业厅制定了《安徽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管理办法(试行)》,对此作出详细规定。
生态护林员是指在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利用中央财政资金购买劳务,参加森林资源管护服务的人员。实行“县建、乡管、村用”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到县(区)的管理制度。一个贫困户最多安排一人为护林员,贫困程度深的家庭、少数民族家庭优先考虑。选聘工作由乡镇政府组织实施,乡镇林业工作站协助完成,一年一聘,合同期满时,依据考核结果和生态护林员相关要求确定是否续聘。
生态护林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已列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年龄一般在18至60岁之间,身体健康,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责任心强,政治素质良好。
主要职责是,宣传林业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掌握管护区的林地和林木数量、位置等情况,对重点地块、珍稀树种、古树名木重点管护,定期向乡镇政府汇报护林工作情况,及时报告发现的问题。依法制止并及时报告管护区内乱征滥占林地、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及时制止管护区内发现的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及时报告森林火情、火灾,并对轻微火情采取适当有效措施进行扑救。及时报告管护区内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情况。依法制止并及时报告管护区内的破坏林业宣传牌、标志牌、界桩、界碑、围栏等管护设施行为。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遵守聘用合同,不按规定履行管护职责,造成管护责任区内发生重大森林资源损失责任事故的;自身违法乱纪或发生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因身体健康等原因已不能履行职责的;申请解除聘用合同的生态护林员,应当予以解聘、终止聘用合同。应解聘的生态护林员或已脱贫并且能巩固2年以上的生态护林员,乡镇政府应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中央财政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生态护林员管护劳务报酬支出,不得挪用、截留、克扣或改变用途,做到专款专用。县级政府制订具体的生态护林员年度补助资金发放标准,确定按季度或半年分次由县财政通过惠民补贴“一卡通”打卡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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