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 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上接11月2日4版)
五、建立安全生产预防控制体系
(二十)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全面构建安全生产风险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和责任等“六项机制”。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科学合理确定企业选址和基础设施建设、居民生活区空间布局,严禁违反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在人口密集区建设高风险项目。高危项目审批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前置条件,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等各项工作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加强新材料、新工艺、新业态安全风险评估和管控。紧密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危产业转型升级。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地区和行业要建立完善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构建省、市、县三级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体系,对重点行业、区域和企业实行风险预警控制,有效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二十一)强化企业预防措施。企业要针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定期开展风险点排查、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落实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和管控措施,制定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加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实行隐患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数据库,依靠大数据手段,建立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定期评估、预警机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应急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培训,着力提升现场应急处置能力。发挥企业工会组织作用,组织职工开展查身边隐患、保职工安全、促企业发展活动。
积极推进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的标准化。大力推进信息化、自动化改造,加快高危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
(二十二)建立隐患治理监督机制。严格落实《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9号)。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分级和排查治理标准,建立与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系统联网的信息平台,完善线上线下配套监管制度。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专家库和专家排查隐患制度,完善隐患整治监理评估机制,对重大隐患整改实行第三方机构验收评估。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依法采取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供电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按规定给予上限经济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格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整改和督办不力的纳入政府核查问责范围,实行约谈告诫、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十三)强化城市运行安全保障。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城市运行风险管控,构建覆盖城市生产、生活、运营等各方面,贯穿城市运行各环节的城市运行安全预防控制网络。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排查区域内安全风险点、危险源,落实管控措施,构建系统性、现代化的城市安全保障体系,推进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提高基础设施安全配置标准,重点加强城市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隧道桥梁、管线管廊、轨道交通、燃气、电力设施及电梯、游乐设施等的检测维护。完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监管,做好重大活动安全风险评估和管控工作。加强公安、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安全监管、气象、地震等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强化预报预警,实现信息共享,严防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二十四)加强重点领域工程治理。深入推进对煤矿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和矿山采空区、尾矿库的工程治理,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高速公路、普通干线公路、乡村公路和急弯陡坡、临水临崖危险路段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加强高速铁路、铁路浮桥、航运枢纽、港口、隧道桥梁等防灾监测、安全检测及防护系统建设。完善长途客运车辆、旅游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和船舶生产制造标准,提高安全性能,强制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防碰撞和整车整船安全运行监管技术装备,对已运行的要加快安全技术装备改造升级。
(二十五)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体系。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各级政府重点民生工程及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体系,明确职业病防治工作目标、任务、措施和考核指标,制定职业病防治中长期规划,实施职业健康促进计划。加强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严格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日常监测、定期检测评价、职业健康监护、设置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卫生培训等法定责任。建立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加强对职业健康“三同时”监督检查。
加快职业病危害严重企业技术改造、转型升级和淘汰退出,加强高危粉尘、高毒物品等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鼓励用人单位积极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改善作业环境。建立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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