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特色村镇的保护刻不容缓江苏省政协委员王思明
村镇是传统农耕文化的载体,散布于绿水青山,承载着乡愁记忆。保护好特色村镇是促进农业与农村繁荣与发展的重要途径。
江苏作为中国农耕文化的发源地之一,有着丰富的农耕文明传统。“苏湖熟,天下足”,“鱼米之乡”的说法充分反映出江苏农业历史上在全国的重要地位。
历史村镇的保护自20世纪后期开始在世界范围内受到关注。1975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通过《关于保护历史小城镇的决议》;197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 《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1999年,国际古迹理事会通过 《关于乡土建筑遗产的宪章》,2002年联合国粮农组织启动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项目(GI-AHS),迄今已有11个国家37个项目列入保护试点。
2000年安徽西递、宏村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后,我国对传统村镇保护也日渐重视。颁布了《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评选办法》等,使得历史文化村镇保护工作开始步入法制化、程序化轨道。
2012年,住建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联合启动了传统村落调查,评选中国传统村落,迄今4批共计4157个传统村落入选。 2013年,农业部启动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NIAHS)的评选,迄今已有3批62个项目入选,2015年又颁布了《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2014至2016年中央财政计划拿出114亿元资金,支持传统村落保护,平均每个村落300万元。贵州省成立“贵州传统村落联盟”,设立“贵州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基金”(2015);浙江省筹集20亿元设立传统村落保护基金,计划撬动100亿社会资金用于传统村落保护(2016);2016年9月,江西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成为全国首部传统村落保护的省级地方性法规。
为加快江苏特色村镇的保护与发展,特提出如下建议:
今后亟待系统调查、梳理江苏特色村镇的数量、分布及现状,建立《江苏特色村镇数据库》,为抢救性挖掘、制定切实可行的特色村镇保护对策提供理论依据。同时,制定和颁布 《江苏特色村镇保护条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将特色村镇保护纳入法治化轨道。
要设立江苏特色村镇保护基金,通过撬动政府、社会、企业和村集体多方面的资金和资源,参与特色村镇的保护工作;加强对特色村镇保护工作的指导,对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和生态环境价值的特色村镇进行保护性抢救,建立传统村镇保护的补偿机制。
为激发特色村镇保护的活力与动力,将特色村镇保护规划与发展农业旅游、乡村旅游和生态旅游结合起来,增加农民收入,保护中求发展,发展中促保护,形成农业和农村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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