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单服务”的过错与处罚
案件回放:2001年6月,徐某经营网店,为提高网店的销售量和信誉,委托牛某进行刷单。牛某作为刷手进行刷单外,还找了其他刷手。刷单的流程为:刷手在徐某指定的网店拍下商品并支付货款,徐某发一个虚假的物流信息给物流公司而不进行真实发货,物流公司工作人员确认物流收货后,刷手在购物网店确认收货并进行评价,刷单货款转入网店账户,之后徐某再将刷手刷单的货款加一定的服务费退还给牛某,牛某再根据刷单情况将其他刷手的刷单货款和服务费支付给其他刷手。刷单前期,徐某尚能正常付款,刷单后期,徐某因资金问题拖欠刷单货款和服务费。
2016年3月9日,经牛某与徐某协商,徐某出具《借条》一份,并与牛某签订了《还款协议》一份。后牛某以要求徐某和谢某返还刷单的货款和服务费为诉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经过法院二审判决: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牛某刷单货款1414532.16元;驳回牛某其余诉讼请求。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韦国律师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引例中徐某与牛某签订了一份包含委托刷单内容的合同,且双方对刷单的性质和后果都知情,因此两者通过虚假交易以提升网店排名与信誉,系恶意串通,损害了不明真相的消费者,故两者之间的委托合同应属无效。
合同无效的后果应由合同相对方根据过错进行承担,故徐某需支付牛某因虚假交易而支出的货款,同时牛某所谓的“刷单服务费”失去了支付的正当依据,因此不被法院支持。
整理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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