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一)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参保者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风险情况下提供物质帮助(包括现金补贴和服务),使其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免除或减少经济损失的制度安排,努力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伤有所保、失有所助、育有所补”的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目的。社会保险事关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事关广大缴费人的切身利益,涉及千家万户,备受社会关注。2011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颁布施行,它的内容包含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多项社会保障,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了我国城乡全体居民。《社会保险法》被称为社会保险领域的“基本法”。
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建立和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在这一制度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劳动岗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其支付养老金等待遇,从而保障其基本生活。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按参保人群分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现了制度、人群的全覆盖。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参保范围
安徽省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社会团体、基金会聘用专职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均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8%。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统一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目前安徽省可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或100%的比例,由本人自主申报),按20%的比例缴费,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三、参保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参保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需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且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
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第13号令)相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可有以下三种选择:一是延长缴费至15年,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二是可申请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城乡居保待遇;三是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金额。
四、基本养老保险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保职工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五、缴费年限的组成
缴费年限由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组成,实际缴费年限为实行个人账户制度后的缴费年限(安徽省个人账户制度建立为1996年1月1日,原行业统筹单位为1998年1月1日);视同缴费年限为职工建立个人账户之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
六、丧葬抚恤待遇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因病非因工死亡的,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支付遗属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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