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路夫妻好聚好散 财产分割犯难 法官律师释理说法 最后调解结案 特约撰稿:崔颂
妻子去世 小强再婚
红灯高照,花好月圆。送走了亲朋好友,收拾完残羹剩席,小强迎来他的又一个新婚之夜。小强今年才三十四岁,但这已经是他第二次结婚了,此刻他正坐在自家门前的台阶上,双手托腮,凝望着远方,不知冥想着什么,也许他此刻想知道承载着他未来生活希望的大船将飘向何方……
2000年,刚满二十二岁的小强与前妻李红结婚(当时刚满二十岁),婚后夫妻俩一个辛勤劳作、精明能干,一个为人贤惠、持家有度,小日子过得是有声有色。自从2001年儿子宝宝出生以后,更是给这个家带来了很多欢声笑语。
经过几年田间劳作,夫妻俩婚后也积攒了一些积蓄。2008年,他俩便将当初住的旧房拆除,重新建了一栋两层楼房以及厢房,还围了一座小院子。李红又于当年秋天生育了女儿妞妞,小两口的日子过得更是和和美美,红红火火,整个小家呈现出了新的气象。邻居们都夸小强有福气,能娶到李红这么好的女人不知道是他几辈子修来的福分。
谁料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李红由于婚后长期劳作与照料家庭,身体逐渐感到不适,2010年被查出患有乳腺癌,不久便撒手人寰,留下了宝宝与嗷嗷待哺的妞妞与小强相依为命。
自从李红走后,家里所有的重担都压在了小强一个人身上,他白天辛勤劳作还能勉强压制住心里的伤痛;但是每当夜晚来临时,思念便幻化成海。他只好一边哄着妞妞入睡一边承受着长夜的悲痛与寂寞。日子就这样一天一天地过去了,转瞬间儿子宝宝快要上初中了,女儿也快上小学了。为了儿女,小强心里从来没有奢望过能够再次结婚。
可是小强毕竟才三十来岁,耐不住亲朋好友的劝解,2013年秋,在媒人介绍下,他遇到了赵梅,两人一见面都觉得对方还行,于是就在一起商量着办喜事。婚后赵梅也将她与前夫所生的儿子小龙(当年不满十四岁)带过来一同生活。
新婚时节也是深秋时节,一阵冷风吹来,将小强的思绪召唤回来,他走到水龙头前,用冷水冲了把脸,向婚房内走去。屋内赵梅正等着他。洞房花烛夜,对于小强与赵梅来说,一切都显得那么熟悉又显得那么陌生……
2014年初,由于经济发展的需要,当地政府决定对小强家以及附近地区土地进行征收,因此,小强家也在拆迁征收的范围内。当时的政策是拆迁范围内的被安置人口每人享受以安置价格购买45平方米安置房屋的权利,单人购买房屋超过45平方米部分按照市场价计算购房款。对于小强家来说,小强与赵梅、宝宝、妞妞及小龙等都需要安置,于是小强家便积极响应政府的号召按时完成了搬迁任务,并及时与政府签订了《拆迁征收协议书》与《安置协议书》。
半路夫妻 缘分到头
再说小强与赵梅婚后的生活并未那么顺利,也许结婚那晚坐在院子里的台阶上时小强便已经想到这点。
赵梅的前夫自从儿子小龙出生后,便不务正业,后因犯绑架罪(并撕票)被法院判处死刑,之后赵梅多年以来一直一个人带着小龙生活。小龙由于长时间缺乏父爱,加上母亲的溺爱,开始养成了抽烟等一些坏毛病,脾气变得暴躁起来。小强与赵梅结婚后,夫妻间有时难免会磕磕碰碰。小龙不能理性地看待这些问题,经常挑拨赵梅与小强的矛盾、用暴力威胁小强并多次打砸家里的财物,但赵梅仍然对小龙不管不问,小强每次劝说小龙时均遭到暴力恐吓。最终夫妻俩那一点有限的感情基础变得荡然无存。
2015年刚过完年,夫妻间再次因为小龙的问题产生矛盾,赵梅便离家出走,一直不和小强进行联系。小强经过很多努力,仍无法挽救这场半路婚姻。此时小强想,也许他和赵梅之间的婚姻关系一开始就是个错误。
2016年初,经过长时间考虑以后,小强走进律师事务所,向律师诉说他的苦恼,希望尽快与赵梅结束这段痛苦的婚姻。
之后,小强委托律师帮其代理离婚诉讼。案件起诉到法院以后,被告赵梅很快就收到了法院寄来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案件材料。
案件核心 分割财产
赵梅在案件答辩期间内提出答辩意见:(1)同意与原告小强离婚,但是条件是小强必须将还原给她和小龙的拆迁安置房屋给小龙;(2)要求分割政府补偿给小强家的拆迁款。
庭审中,针对被告赵梅的答辩意见,原告小强提出如下意见:既然被告赵梅同意与原告离婚。关于财产部分,他可以将他家还原房给赵梅和小龙一套,但是他们必须将拆迁安置部门提前扣除该套房屋的购买款项支付给他,否则他也没法向宝宝和妞妞交代。
被告赵梅不同意小强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意见:认为自己嫁到小强家已经三年多了,三年来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再说了,拆迁补偿款她应该享有一部分。小强表示,赵梅的要求是无理取闹,他们结婚住的房子是他和前妻结婚时盖的,现在前妻已经去世很多年了,他们住的房屋应当是他和前妻所生的孩子宝宝和妞妞共有,拆迁款也应该是由他和孩子共有,和赵梅无关。
庭审中,法庭还查明如下事实:李红生前没有立下遗嘱,其父母均先于李红死亡,2010年李红死亡后,她的遗产(包括她家房产等)全部由宝宝和妞妞继承。2015年12月,房屋拆迁安置部门共还原给原告户头上三套房屋,房号分别为1205号(96㎡)、1605号(96㎡)、0201号,其中0201号房屋定向还原归宝宝、妞妞所有,其他两套房屋尚未在相关权利人之间进行分割。上述三套房屋还原时的决算价格与拆迁时签订的《安置协议书》上约定的价格完全一致,政府拆迁安置部门已经将三套房屋购房款从小强家拆迁款中提前扣除。
经过法官、律师耐心释理说法,最后案件以调解结案。原被告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原告小强与被告赵梅离婚;(2)宝宝、妞妞仍由原告小强抚养,小龙仍由被告赵梅抚养,原被告各自不承担对方抚养费。(3)双方婚前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个人债务由各人负担;(4)赵梅于本协议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购房款给原告小强;原被告双方因为离婚产生的财产分割纠纷一次性了结,被告赵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分割小强名下的其他财产。法院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
原被告及其他房屋共有人也在庭后另行达成《共有财产分割协议》如下:赵梅与小强离婚后,1205号房屋归赵梅、小龙所有,赵梅将购房款一次性支付原告小强,小强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享有1605号房屋的所有权。小强等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对《共有财产分割协议》也进行了司法确认。
说法
再婚家庭共有财产的处理
本案中,小强家被拆迁房屋属于原告小强与前妻李红的共同财产,因此李红去世后,该房屋属于小强和子女宝宝、妞妞共同所有;该房屋拆迁后,房屋的形式便转化成了拆迁补偿金,该补偿金不属于双方婚后产生的投资经营性收入,该拆迁款仍然属于小强和子女共同所有。
虽然赵梅对拆迁补偿款不享有所有权,但是本案中,赵梅所有的1205号房屋中45平方米份额的房屋安置优惠价部分和小强所有的1605号房屋中45平方米份额的安置优惠价部分属于小强和赵梅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赵梅可以要求分割。
另外,共同共有人经过协商一致,可以对共同共有财产进行协议分割,达成一致分割协议的,可以在协议达成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
由于本案是调解结案,因此最后应当强调一点:关于家庭共有财产的处理,共同共有相关权利人可以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家庭共有财产。
(作者系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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