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办医迎来发展的“春天”安徽省出台22条扶持新政,审批、用地、税费减免等方面享优待
[摘要]我省出台22条扶持新政,审批、用地、税费减免等方面享优待
本报星级记者程茂枝实习生刘畅
到2020年,全省按照社会办医院床位数比例高于30%、每千常住人口床位数大于1.8张的标准,为社会办医预留规划空间。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从规划、审批、用地、人才、投融资以及税费减免等方面出台22条具体措施,精准促进安徽省社会办医加快发展。
社会办医床位将超三成
在规划方面,安徽省提出,到2020年,全省按照社会办医院床位数比例高于30%、每千常住人口床位数大于1.8张的标准,为社会办医预留规划空间,同步预留诊疗科目设置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空间。积极发展由社会力量举办、运营的高水平全科诊所,并在转诊、收付费、考核激励等方面与政府办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鼓励社会力量深入专科医疗等细分领域,提供眼科、骨科、口腔、肿瘤、医疗美容等医疗服务,优先支持举办妇产、儿科、精神、康复、护理等资源稀缺的专科医疗机构。
安徽省将规范社会办医审批,优化审批程序,下放审批权限。社会力量在县(市)新办500张床位以下二级综合医院、二级及以下中医类医院、二级及以下康复医院和老年病医院,由所在县(市)卫计部门审批,报市级备案。在市辖区新办上述医疗机构,由市卫计部门审批。社会力量新办500张床位及以上二级综合医院、二级专科医院和临床检验所等专业服务机构,由市卫计部门审批,报省级备案。个体诊所设置不受规划布局限制。
取消基本医保资格审查
民办医院能否享受和公办医院一样的医保报销政策,事关社会办医的生存发展。对此,安徽省提出,将社会办医纳入医保协议管理,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不得以医保协议机构数量已满等非医疗服务能力方面的因素为由,拒绝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执行同等的基本医保管理政策和补偿标准,不得限制社会办医疗机构单病种报销数量或降低付费标准。
此外,还将保障社会办医用地,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要适当向社会办医疗机构倾斜。私人诊所在内的各类医疗机构用地,均可按照医疗卫生用地办理供地手续。新供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可按划拨方式供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且只有一个意向用地的,依法可按协议方式供应。支持实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土地供应方式。支持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提供土地。
水电气与公立医院同价
社会办医将享受一系列税费价格政策,包括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此外,社会办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政策。
在拓宽投融资渠道方面,各级政府要将符合规划的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现有的医疗机构建设发展类专项资金扶持范围。通过财政奖补等政策,支持社会力量以PPP模式参与医疗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鼓励各类资本以股票、债券、信托投资、保险资管产品等形式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融资。
人才培养享受公办待遇
社会办医疗机构人才引进,享受当地政府人才引进同等优惠政策。社会办医疗机构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全科医生培养、骨干医师培训、继续医学教育、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院同等待遇。比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称评定做法,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人员高级职称进行评定。
此外,安徽省还将放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按照大型设备配备不低于全省25%的比例,为社会办医疗机构预留配置空间。优先支持社会办独立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病理诊断机构等配置大型设备。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合作,在确保医疗安全和满足医疗核心功能的前提下,实现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等结果互认和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等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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