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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传销活动的危害和法律制裁

安庆晚报 2017-08-26 11:50 大字

案件回放:近日,东北大学毕业生李文星因相信网络招聘信息被骗入传销组织,后溺水身亡的新闻使得“传销”再一次成为人们抨击讨论的热点。早在1998年国务院就发布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但到今天传销活动屡禁不止。除了传销形式的不断变化以及活动的隐蔽性给打击行动带来一定困难,法律对传销行为的惩治力度的乏力以及滞后性也是一部分原因。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韦国律师分析:对传销活动的法律制裁:国务院于2005年8月发布的《禁止传销条例》,该条例在第二十四条规定,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传销活动的可怕还在于其通过理念灌输使得参与者从反抗到服从到死心塌地的相信拥护的转变。我国法律对于传销活动的打击集中于其组织、领导者,但由于法定刑期较短,传销思维的灌输以及快速的人员发展,使得传销活动屡禁不止。

整理:记者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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