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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房企无正当理由不得拒“公贷”

江淮时报 2017-08-25 19:21 大字

今后,安徽省对不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以及使用虚假材料骗提、骗贷的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公开曝光。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强调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方式。

记者获悉,今后各用人单位要将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事项列入劳动合同条款,并为在职职工及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同时,支持将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等自由职业者,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这是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规定的。

公积金缴存严“规矩”

在规范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方面,《意见》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不得低于缴存人工作地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月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均不低于5%,不高于12%。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少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积金提取有“框框”

《意见》明确指出,对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简化手续,提高审批效率,方便缴存人及时便捷提取。缴存人或缴存人夫妇在缴存城市租赁住房且无自有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住房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提取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商品住房租金提取标准由各市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确定。缴存人调往异地工作的,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通过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转入调入地,原则上不得在转出地提取。

重点支持基本住房消费

记者了解到,安徽省将重点支持缴存人基本住房消费,保障缴存人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限制住房公积金用于非自住类住房消费。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严格落实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正、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的政策规定,减轻贷款人负担。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贷款办理流程更优化

据悉,这方面《意见》要求不动产权登记机构应在受理抵押登记或抵押预告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 (抵押预告)登记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在收到抵押(抵押预告)登记证明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同时加强对各受托银行的监管,确保贷款资金及时足额划转支付到位。

提升服务水平不打折扣

《意见》强调,今后要加强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建设,根据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需要,合理布设经办网点,充实基层人员力量,方便群众办事。同时,各地要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调配合机制,监督各用人单位将住房公积金缴存列入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合同格式文本条款;及时发布住房公积金相关法规、政策和信息,保障缴存人知情权。 《意见》还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在2018年年底前完成与不动产权登记机构的联网。 本报记者周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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