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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住房公积金可支付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住房租金

芜湖日报 2017-08-25 01:05 大字

新华社合肥8月24日电(记者水金辰)安徽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提出住房公积金可用于支付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住房租金。

意见提出,缴存人或缴存人夫妇在缴存城市租赁住房且无自有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住房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提取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商品住房租金提取标准由各市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确定。

此次意见明确提出各类城镇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应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支持将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等自由职业者,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该意见指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不得低于缴存人工作地设区的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月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均不低于5%,不高于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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