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津贴应足额发放
本报讯(谭全武 张永)安徽省持续高温,最高温度可达40℃,7月21日,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负责人表示,全省用人单位应采取必要措施,对高温期间劳动者做好防护,企业对高温作业者应足额发放高温津贴,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高温津贴是对劳动者额外劳动消耗的一种补偿。据了解,2011年,省人社厅、省卫生厅、省安监局、省总工会就安徽省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发出通知,规定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津贴标准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0元。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负责人说:“对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企业必须按规定足额发放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好对高温环境下作业劳动者的劳动保护责任。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从源头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温危害。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等,避免或减少高温作业对劳动者的伤害。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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