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因高温停工、减少工时而降低待遇
星报讯 高温津贴是对劳动者额外劳动消耗的一种补偿。据介绍,2011年,省人社厅、省卫生厅、省安监局、省总工会就安徽省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发出通知,规定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摄氏35度及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到摄氏33度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津贴标准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0元。该负责人说:“对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企业必须按规定足额发放高温津贴。”
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负责人同时指出,高温津贴决不能代替劳动保护,用人单位履行好对高温环境下作业劳动者的劳动保护责任,才是维护劳动者高温劳动权益的根本和关键。该负责人特别提醒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的工资,不得因增加高温季节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季节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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