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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期总第期民声监督黑水雁江寄宿制中学全体教师来信

阿坝日报 2014-12-04 14:39 大字

(2014年第43期  总第167期)

民声·监督

黑水雁江寄宿制中学全体教师来信反映:

我们是黑水雁江寄宿制中学的老师,在实施绩效工资之前,我校的定位是农村中学,实施绩效工资后县上个别领导把我校口头定为县城中学,在依法治教、依法行政的今天,我们很不理解黑水县委、县人民政府的做法,我们强烈要求恢复我们农村中学的待遇。现将详情叙述如下:

我校全称为黑水雁江寄宿制中学,地处黑水县长征路,与芦花镇人民政府地处同一地区(芦花镇享受的乡下待遇)。2000年,由于黑水县职业中学(农村中学)与黑水县知木林中学(农村中学)生源锐减,为扩大办学规模,将两所学校合并成一所学校,就是现在的黑水雁江寄宿制中学,选址位于过去的黑水水运处,于2000年建成。从这个学校的组成成分来看,无疑是农村中学。

2009年实施绩效工资以来,县委、县人民政府个别领导强行把雁江寄宿制中学定性为县城中学,我校的绩效从实施绩效工资以来一直至今,均以县城中学划分,把我校的绩效工资的10%倾斜到乡下学校去。但是我校每年参加全州的统考、中考均是以农村中学进行评估的。这期间黑水县县委、县人民政府乃至阿坝州的任何部门所发的文件,没有把雁江寄宿制中学定性为县城中学的规定。

请问,黑水县委、县人民政府以这种方式把雁江寄宿制中学定性为县城中学,程序合法吗?在法制社会的今天,个别领导是在依法行政吗?在尊师重教的今天,是在执政为民吗?

综上所述,两所农村中学合并而成的学校理所应当是农村中学,在相关部门的考核评估中我校还是以农村中学在评估,基于以上原因,我校全体教职工强烈呼吁恢复我校农村中学待遇。

回音壁  

黑水县人民政府答复如下:

来信收悉后,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庚即召集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等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第一时间处理来信群众反映的问题。

黑水雁江寄宿制中学位于黑水县长征路,于2001年8月由黑水县职业中学原址搬迁到黑水水运处(学校现址),该学校是黑水县职业中学和黑水县知木林中学合并成立,2008年前由于地处城乡结合部,教职工工资按农村工资待遇计发(享受乡镇补贴)。2008年“5·12”地震后,黑水县长征路被规划为新城区,按照该中学所处地理位置和区域范围,被纳入城镇学校范畴,同时教职工待遇也按照城镇教职工待遇计发至今。

2009年实施绩效工资以来,我们根据以下三个文件中的相关规定,用于设立农村学校教师补贴。

1.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9〕35号)中“农村学校教师补贴,主要体现向农村学校教师工作待遇的适当倾斜,要根据农村学校的艰苦程度适当拉开差距”的政策规定。

2.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政策宣传要点的通知》(川教电〔2009〕78号)中“基础性绩效工资不能理解为就是岗位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量中一部分用于设立岗位津贴,一部分用于设立农村学校教师补贴。农村学校教师补贴只有农村学校教师才能享受,具体农村学校的范围由当地确定,农村学校教师补贴标准,也由当地确定。因此,在同一县城内,农村学校教师所获得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量要比同职务、同条件非农村学校教师所获得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量要高,符合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适当倾斜政策”的规定。

3.根据《阿坝州实施义务教育绩效工资宣传提纲》中“农村学校教师补贴,主要体现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学校的倾斜,吸引和鼓励各类优秀人才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从教。由各县根据各乡镇的具体情况,按基础性绩效工资的10%以内的额度,适当拉开距离,自行确定”的规定。

综合上述规定,来信反映情况与事实不符,我县在整个农村学校的确定、绩效工资的发放等行为合规合法,有政策支撑,不存在个别领导的私自行为。

对来信教师要求,根据以上文件之规定,不予支持。我们将责成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解释、政策宣传工作。对少数部门的考核评估中以农村中学评估行为及时予以纠正,确保各项政策依法依规实施。

民声·追踪

若尔盖县唐克镇索格藏村村民来信反映:

我们是若尔盖县唐克镇索格藏村的村民,我们曾于2012年11月份向“”栏目反映牧民定居房质量差、资金管理以及安全饮水等问题,相关部门虽然作出了答复并承诺整改,但时至今日仍是一句空话,牧民群众对此颇有疑问,特来信再次反映。

1、房屋质量问题。建房过程中,群众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找村领导,领导却装聋作哑,偏袒外人。建材方面,材料偷梁换柱、偷工减料,以劣充优。2012年《阿坝民声》第73期政府承诺:将从民建保量金中安排维修资金,但是至今未落实。

2、安全饮水问题。请相关部门实地调查我们村水源附近的水质污染状况,特别是学校用水情况,以保障群众用水安全。

3、资金管理问题。建房初期,群众要求用国家投资建房款按自己的经济状况自建,但个别村领导不但不支持,还强迫规定资金集中,统一由村委会与承包老板签订合同修建,在建房过程中资金使用去向不明,也未进行过公示。

回音壁  

若尔盖县人民政府答复如下:

来信收悉后,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分管副县长庚即责成县定居办、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县水务局、唐克镇政府组成工作组就唐克镇索格藏村部分群众再次反映的牧民定居房屋质量等问题实地进行了全面核查。

唐克镇索格藏村为我县2010年牧民定居实施村,新建定居房173套,改造提升定居房36套,其中在定居规划区域内集中新建定居房88套。集中区的88套定居房为统规自建项目,由索格藏村牧民定居领导小组和群众代表一同对民建施工队伍进行考察,在取得建设户一致同意的基础上确定施工队伍,并由村委会与施工队伍签订了88套定居房建设施工合同,实行集中统一建设。在建设过程中,民房质量由村质量监管小组轮流驻点监管、资金管理则由村级资金管理小组单独建账实行专款专户管理。集中区的88套定居房于2010年4月动工建设,当年10月竣工,并于2011年6月分配到户,但由于部分牧户家庭长期在远牧点放牧生活而未入住定居点房屋,导致这部分定居房一直处于无人管理状态。

1、关于“民建质量”问题。经核查,2012年11月8日由县城建、监察、水务及唐克镇组成的索格藏村牧民定居联合调查工作组,要求索格藏村牧民定居领导小组从该村民建质量保证金中安排资金整改房屋质量存在问题,但索格藏村两委会一直未予落实。目前,针对房屋质量问题,由唐克镇人民政府负责督促索格藏村两委会全面清理民建资金,核实清楚民建质量保证金数额并用于整改维修房屋质量问题,具体整改方案由唐克镇及索格藏村委会根据资金额度组织召开村民大会商议确定。

2、关于“安全饮水”问题。索格藏村安全饮水项目由县水务局和县城建局负责组织实施,供水材料实行政府采购,机井(供水设施)由县水务局负责建设,供水管道则由县城建局组织公建施工队伍负责安装。在2012年11月8日的检查中,供水系统调试成功,水源稳定。但因该村缺乏专业人员管理,供水系统现已不能正常供水;加之供水系统、蓄水池及相应的地上管道未安装防冻设施,造成冬季无法正常使用。目前,县水务局已派出技术人员对供水系统进行检查,将全面维修、调试供水系统,并加装防冻设施,县城建局将在来年开春土壤解冻后对存在问题的管道进行整改,待饮水管网恢复正常运行使用后正式移交索格藏村委会自行负责管理。当前,采取在机井处集中定时取水的办法解决定居点牧民饮水问题,并由索格藏村委会安排专人进行管理。

3、关于“资金管理”问题。该村民建资金由村牧民定居资金管理小组进行专户管理,并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公示制度。每户新建民房建筑面积、造价标准、补助标准、贷款额、应交自筹资金、应退补助资金都是在牧户自行确认并公示后才进行兑现。由唐克镇人民政府责令索格藏村两委会,严格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该村牧民定居建设资金账目使用情况,并督促村“两委”切实加强村务公开、财务公开,自觉接受群众民主监督。

民声·诉求

九寨沟县漳扎镇沙坝村村民刘某某来信反映:

我是九寨沟县漳扎镇沙坝村的村民,现年48岁,由于农村的土地实行退耕还林后,我家只留有几分自留地,经济和生活来源就靠打工挣点钱来维持家庭的经济负担,就因这样我从2003年的下半年就请求招到了九寨沟诺日朗联合经营公司餐厅上班,做厨师工作至2013年11月份。因每年11月份后冬季游客少,故每年11月30日后就有大部分职工放假到次年的4月1日再通知上班。但是今年4月1日不知何故就不通知我上班了,后来一打听说我被下岗了,到现在也未听到公司的任何说法,只说是人员多我被解除合同了,不再录用了。我在公司做工十余年又没违规、违纪,就这样不明不白的被下岗了,心里很不是滋味。我们不能理解的是,公司把我们一些干得好好的老员工解除下岗,又重新招收一部分新员工,不是说人员多了吗?为什么又这样呢?请相关部门给我一个明确的说法。

另外:我还有一个特殊情况,2011年1月16日早晨8点,我丈夫(九寨沟内公路养护工)在去沟内上班时,被九寨沟旅游观光公司送游客的中巴车超速撞死。在处理此次事故时,我就提出过因丈夫死于工伤,请求九管局在我的工作上给予关照。

现在我就这样不明不白的被下岗了,我丈夫惨遭车祸,现在家里上有老,下有小,我的年纪也不小了,快50岁的人了,现在要找新的工作都要受到年龄的限制,用人单位都在18—30岁之间招工,本来再干2、3年我就可以退休了,但是现在我该怎么办?还有就是,我在上班期间每月扣缴的养老保险金,下岗后该如何处理?我也不明白。

上班期间每月扣交的失业保险,下岗后失业金也不保了,通知我们去就业局领算失业金,去领失业金时,就业局的办事人员说,“在领算失业金的每月中必须扣交医疗保险费280元,我问办事人员失业金中为什么要扣医疗保险费,他说这是州里的新规定。我说我本人是农业人口在农村买了医保的,为什么现在失业又要重买医保。办事人员不耐烦地说,这是州里的规定。”本来买医保是自愿的,我就不知道这又是怎么回事了?下岗后我没有找到工作连生活费都无法保障,还又在每年只算3个月失业费中每月扣买医保280元,这是怎么回事?在上班时每月扣缴养老金和失业金,我们就问过公司我们在农村买了医保的还买医保不?公司说买了农村医保这里就不再买了,只给我们买了社保和失业保险。现在在失业保险中又要扣买医保,我们实在无法接受和理解。

另外,我还想问一下:失业金每年只算3个月计发金额700元左右,这项规定是各地方自行规定的还是国家和省州有明文规定的?计算失业金每年几个月和每月的金额补助标准是什么?

当时我去就业局要他们把这方面的政策给我解说一下,但他们不肯,只说是上级的规定就完了。这些与群众利益有关的政策应该让我们了解清楚。通过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后,一切与群众利益有关的人和事及政策都应该在人民群众的心目中增加透明度。

回音壁  

九寨沟县人民政府答复如下:

来信收悉后,我县庚即责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信件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

1、关于“被九寨沟诺日朗联合经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也可以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可以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和员工的劳动技能、工作表现以及其他综合情况,决定是否继续留用劳动者,对于决定不予留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只要承担了法定义务,其行为即是合法行为。

经查:刘某某最近一次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期限是2013年3月25日至2013年11月25日,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及时出具了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并送达其本人;在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向其支付了经济补偿。该用人单位的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中“终止劳动合同的依据”和“限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相关规定,故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2、关于“亲人交通事故伤亡”的问题

亲人出现交通事故死亡,应该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理,对于事故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承诺是否履行,并无相关法律依据进行强制执行。

3、关于“养老保险”的问题

劳动者在失业后,所参加的养老保险可以从三个方面予以解决:一是继续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个人承担养老保险费,直到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二是将职工养老保险转移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达到法定享受条件后,享受养老待遇;三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将个人缴费部分从养老保险中退出。

4、关于“办理失业保险”的问题

经查:刘某某同志被解除劳动关系后,持相关手续到就业局申领失业保险基金,恰遇具体经办人员外出办事,另一名工作人员误将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由就业局代缴医疗保险解释成代扣医疗保险,造成不必要的误会。九寨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督促该工作人员向刘某某同志当面道歉,并对其宣传解释了《四川省失业保险》、《劳动合同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失业保险待遇相关规定,刘某某表示满意并谅解了该工作人员。

根据《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以上不满2年的为3个月;2年以上不满3年的为6个月;3年以上不满5年的为12个月;5年以上不满8年的为15个月;8年以上不满10年的为18个月;10年以上的为24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当事人刘某某累计缴费55个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12个月,标准749元/月,合计898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根据阿州人社办〔2014〕11号文件规定: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月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2014年失业保险标准为749元。刘某某在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代扣代缴的医疗保险,由失业保险基金为其代缴医疗保险费,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此事发生后,九寨沟县人民政府责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刻反省自身工作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强员工业务培训,认真遵守《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和《一次告知制》,严格按照阿坝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单位服务规范》标准约束自身行为,全力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便捷、舒心的服务。

《阿坝民声》栏目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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