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起非法生产运营事故结案
31人被追责
本报讯 (记者 吴梦琳 刘星)1月18日,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通报了宜宾市筠连县钓鱼台煤矿“2·3”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和阿坝州马尔康“3·13”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情况,31名事故责任人被追责,其中6人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去年2月3日,筠连县维新镇钓鱼台煤矿发生一起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4人死亡、4人重伤。经调查认定,矿井复工违反相关规定,现场安全管理差,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相关监管部门监管责任不落实、监管存在漏洞。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和省政府意见,17名事故相关责任人及相关责任单位受到不同程度处理:其中煤矿业主及法定代表人、业主代表、原矿长、筠连县安监局驻钓鱼台煤矿安监员、安监局执法二中队中队长、维新镇安办副主任6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煤矿安全副矿长、瓦斯检查员等3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煤矿原技术负责人、机电副矿长2人被处以经济罚款;另有6名相关责任人受到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行政警告或党内警告处分。
去年3月13日,马尔康县梭磨乡国道317线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5人死亡,6人受伤。经调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驾驶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急处置措施不当,导致车辆坠入山崖,暴露出九寨运业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及有关单位和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等。调查认定,驾驶人涉嫌犯罪,但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九寨运业公司5名责任人将受到经济处罚,其中4人受到党纪处分;汶川县政府、汶川县交通运输局、汶川县公路运输管理所、马尔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阿坝州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处、阿坝州交通运输局的9名相关责任人将受到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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