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嫌犯逃避处罚派出所长获刑罚
本报讯身为派出所所长,收受请托人财物,向犯罪分子泄露案情,为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出谋划策,指导串供;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近日,旌德县法院对泾县公安局桃花潭派出所原所长王健勇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其违法所得155945元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2月,时任泾县公安局桃花潭派出所所长的王健勇,受一名犯罪嫌疑人亲属之托,打听另一家派出所调查的多人涉嫌组织卖淫案。嫌疑人亲属向王健勇表示,想让4名犯罪嫌疑人中的1人顶罪,让其他3人逃避刑事处罚,请王健勇提供帮助并送现金10万元,王健勇收了钱并答应帮忙。
随后,王健勇多次向办案民警打听案情,并向嫌疑人亲属泄露。2016年12月底的一天,王健勇到外地与4名犯罪嫌疑人见面,帮助劝说其中1人顶罪,并指导4人如何串供及如何进行虚假供述。见面当天,王健勇收受嫌疑人亲属送的5000元现金。此后,名犯罪嫌疑人按照王健勇的安排投案,多次作虚假供述与辩解,另外3名嫌疑人长时间未受到刑事处罚。后经侦查查明,另外三名嫌疑人也被判刑。
除了在上述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犯罪事实中,王健勇收受人民币105000元外。法院还审理查明,王健勇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达50945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健勇身为具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泄漏案情,为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出谋划策,指导串供,情节严重,应当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健勇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达50945元;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105000元,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健勇犯二罪,应数罪并罚。王健勇到案后如实供述其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系坦白,从轻处罚;被采取留置措施后,主动交待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受贿行为,系自首,从轻处罚;被告人的亲属已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旌德县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曹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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