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妻子坐在他人车上 男子驾车一路追逐撞击
一青年男子开车外出时,偶遇妻子坐在他人车上, 他驾车疯狂对对方的车辆进行追逐、撞击,幸而未酿成严重后果。4月5日,记者从营山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认为该男子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生于1982年的鲁猛是营山县人。2018年5月21日下午4时33分许,鲁猛驾车行驶到营山县城绥安大道奥特莱斯附近时,发现妻子坐在龚瑾驾驶的一辆小客车的副驾驶位置上,鲁猛顿生疑窦, 怀疑妻子与龚瑾关系不当。于是,鲁猛决定对龚瑾的车辆进行跟踪。
当他跟随龚瑾的车行驶到绥安大道超限收费站对面时,鲁猛想把对方车子逼停, 便驾车由外侧车道超车急向左转,撞击龚瑾车辆的右后部, 导致龚瑾的车180度旋转掉头,鲁猛再次右转变向用车头撞击龚瑾车辆的右前部, 两车互相挤碰,撞上公交车站台,鲁猛的车辆向右侧翻。 就在两次撞击之间, 一辆正常通行的摩托车险些被龚瑾的车撞上, 摩托车紧急停车避让才未发生事故。鲁猛的车侧翻后, 龚瑾乘机将车开走。
鲁猛从侧翻的车辆爬出后,从停放在旁边的摩托车司机手中借来摩托车, 继续对龚瑾的车辆进行追赶,但没有追上。
案发后,到达现场处置的民警将鲁猛和龚瑾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鲁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他赔偿了被害人龚瑾的损失并取得龚瑾的谅解。
2020年11月10日,营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鲁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向营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营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鲁猛为发泄私愤,在车辆众多的城市主干道上追逐、撞击他人车辆, 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属坦白,且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受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确有悔改表现,社区愿意对其提供帮教,可以适用缓刑。3月中旬, 该院一审依法判处鲁猛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目前,判决已生效。
(文内当事人为化名)南充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何显飞
律师志愿者行动
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交通肇事罪(以下称前者)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 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下称后者)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 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前者侵犯的是交通运输的安全, 后者侵犯的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前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并且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从司法实践来看, 后者主要表现为:以私设电网,驾车撞人,制、输坏血、病毒血,向人群开枪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 前者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属于过失犯罪;后者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属于故意犯罪。 前者要求有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 后者只要是行为人所使用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即使没有发生严重后果,也可构成本罪。 前者的最高刑为有期徒刑: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后者处罚最高刑为死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被告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院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等,依法对其进行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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