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出台《实施细则》 重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先行预拨
本报讯 记者获悉,近日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出台《合肥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对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的支出范围、申请、核定下达、资金管理、绩效评价等作出规定,并建立重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
实施细则规范了资金支出范围,规定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搜救人员、排危除险等应急处置,购买、租赁、运输救灾装备物资和抢险备料,现场交通后勤通讯保障,灾情统计、应急监测,受灾群众救助(包括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救助、抚慰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解决受灾群众冬令春荒期间生活困难等),保管救灾储备物资,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等应急救援所需租用飞机、航站地面保障等,以及落实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救灾事项。
实施细则要求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应急管理部门收到市财政下达的资金后,要及时将本地区绩效目标(含本级用于救灾的财政资金和其他资金)上报市财政局和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此外,此次合肥市建立了重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今后将简化审批流程,根据灾情先行预拨部分救灾资金,后期清算。实施细则要求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接到市财政下达的重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后,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优化审核拨付流程,会同应急管理部门第一时间迅速分配拨付。
(黎瀚彬 记者 华新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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