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开展公益诉讼渔业生态修复人工增殖放流活动 放生鱼苗10.2万尾
本报讯(记者苏展通讯员周凌辉莫初章)近日,灵川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县河长办等职能部门,在甘棠江县城段首次开展公益诉讼渔业生态修复人工增殖放流活动,放生鱼苗10.2万尾。
据了解,今年禁渔期间(2020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灵川县农业农村局严格执行禁渔期制度,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共查获秦某、苏某、姚某等3起6人在灵川县天然水域使用禁用的电鱼工具进行捕捞,其行为已经损害渔业资源,破坏生态平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广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条款。
为修复受损的渔业生态资源,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灵川县人民法院对3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了集中公开开庭审理,支持灵川县人民检察院诉讼请求,判处6人单处罚金的同时,还需一次性缴纳相应的生态修复费用17000元,并委托县农业农村局用该笔生态修复费用购买鱼苗增殖放流。
增殖放流活动当天,在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以及当地群众的见证下,秦某、苏某、姚某等6人亲手把法院判处其17000元赔偿费购买的草鱼、鲤鱼鱼苗投放到甘棠江里,修复非法捕捞对渔业资源及水域生态造成的损害。
灵川县农业农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开展公益诉讼渔业生态修复人工增殖放流活动,既是对非法捕捞行为进行依法惩处,更是引导破坏者进行生态修复,达到警示教育的目的。下一步,将加强与公安、检察院、法院、乡(镇)政府等部门联合执法,加大打击非法捕捞执法力度,促进全县渔业资源可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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