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法院公开审理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6人被处罚金共计1.7万元

桂林日报 2020-12-03 09:09 大字

本报讯(记者张苑通讯员陈荣财)水产美食总是让人垂涎三尺,但生态环境更值得珍惜。为了维护生态物种多样性、有效保护环境,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在休渔期、禁渔区内禁止捕捞水产品。然而,仍有人心存侥幸顶风作案。

近日,灵川县人民法院集中公开开庭审理了3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涉及的被告人有6人。这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罚金,并承担渔业生态环境修复(增殖放流)费,处罚金额共计1.7万元人民币。

据了解,今年4—6月的“禁渔期”,秦某等6名被告人分别携带电鱼机、捞网等工具,在灵川县境内的漓江、甘棠江等水域非法捕鱼。当他们被渔政人员当场抓获时,6名被告人不约而同地表示,其捕鱼的目的是为了自己食用,殊不知此行为已违反相关法律,构成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随后,他们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并被法院判处罚金,并依法承担渔业生态环境修复(增殖放流)费。

灵川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这3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的公开审理,目的是为了严厉打击渔业违法行为,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此举对教育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树立保护环境意识、共同维护水源生物的良好生态环境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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