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听证,激活司法救助兜底条款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7条规定了救助申请人
获得司法救助的7种情形,其中第7款“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被称之为“兜底性条款”。今年11月,池州市检察院检察长郭磊在办理江小亮(化名)申请司法救助一案时,通过公开听证等方式,就“激活”了这一兜底性条款。11月30日上午,经池州市检察院决定,给予江小亮3.9万余元司法救助的相关流程已全部走完,救助金不日将直接打入其个人账户。
母亲被害申请人生活陷困境
司法救助申请人江小亮系池州市东至县大渡口镇人,年前瘫痪在床,丧失了劳动能力和自理能力,妻子不得不外出打工来维持全家人的生计,自己平时则全靠母亲王某月照料。然而,不幸再次降临这个家庭。
今年1月10日,原刑事案件被告人吴某德到江小亮家中行窃,被江小亮的母亲王某月发现。吴某德推门时将王某月碰倒在地,致其头部受伤。因见王某月掏出手机欲打电话,吴某德害怕事情败露,遂掐其颈部直至其死亡,并拿走钱包,后查明钱包内仅有6枚一元硬币。
4月28日,池州市检察院就此案向池州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审法院认定吴某德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决定合并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对吴某德限制减刑。一审法院同时判令吴某德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9万余元。
虽然案件已判决,但吴某德也是贫困户,家中并无什么积蓄。吴某德入狱服刑后,其妻子因是弱劳动能力者,其子又智力残疾,均没有能力进行赔偿。案件承办法官也表示,该案确实无法执行到任何赔偿款。
母亲被害,江小亮在外务工的妻子只得回家照料江小亮,全家人因此失去了生活来源,且江小亮常年需求医问药,医药费开销较大,一家人由此陷入因案返贫、加贫的窘境。
该救助否兜底条款被“触动”
接到江小亮的国家司法救助申请后,郭磊进行了大量调查,详细掌握了上述情况。在查阅《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时,郭磊注意到,该细则第7条第3款规定,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应当予以救助。
经过分析,郭磊认为,江小亮虽然并非以其母亲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但正因为其母亲可以照顾他,其妻子才能外出打工挣钱,现在由于母亲被害,妻子不得不中断打工回家照料,一家人的生活显然是受到了间接影响。不过,江小亮的情形虽可与该条款类比,但严格比照尚有出入,还不宜直接适用。
对于江小亮一家的实际困难,该不该给予司法救助?不能直接适用“细则”第7条第3款,能不能适用第7条第7款兜底性的规定呢?为取得更大共识,郭磊决定召开公开听证会,一方面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乡镇党委政府负责人、基层群众代表实地了解情况,另一方面在听证会上请大家充分探讨,共同为解江小亮之困而出谋划策。
11月11日,郭磊来到江小亮家。“你的情况我们已经了解,今天特地邀请大家一同过来实地看看,再开个公开听证会,评议评议你的司法救助申请可不可行,我们大家共同来想办法。”
“江小亮家庭有一定的特殊性,应当从实际出发,对他家进行司法救助。”“我认为江小亮的情况应适用‘细则’第7款兜底性的规定,给予相应的救助。”听证会上,详细了解案情和救助政策后,听证员们纷纷发表意见。
公开听证社会救助上演“大合唱”
充分听取听证员们的意见后,郭磊表示,检察机关办案,既要讲法理,也要讲道理、讲情理。本案严格比照条款确有出入的地方,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其特殊性以及条款规定的兜底性意义,落实好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就是要体现在这样一个个具体案件的办理之中。
“来之前我还担心,觉得自己的情况可能不太符合救助要求。听到检察长说要‘以人民为中心’,我感觉心里暖暖的。”听证会后,一直有些忐忑不安的江小亮非常激动。
不久前,池州市检察院结合听证意见,决定根据“细则”第7条第7款的规定,给予江小亮3.9万余元的救助。紧接着,该院又联合东至县检察院,与当地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一起,为江小亮落实了低保政策,解决了轮椅更换等问题。
郭磊告诉记者,这次司法救助并不会就此结束,检察机关还将定期进行回访和慰问,及时了解江小亮的思想状态和生活情况,力争在国家政策、社会公益等方面为他争取更多的帮扶,让司法救助变成多方参与的“大合唱”。检宣刘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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